■ 文/张 敏
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中,大量存在董事兼经理(包括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等经理层人员)的现象。这种兼职造成在公司中董事与经理角色混淆,轻则产生权责关系不清,重则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中分权与制衡机制的失效,实践中由此引发的弊端不胜枚举。我认为,在我国的经济与法律环境下,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职务不应兼任,这是解决董事与经理角色分配问题的关键。
一、各国公司的基本做法
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并不一致。美国倾向于一切从效率出发,一般都不规定董事长和总经理必须分离。美国公司中董事长兼任CEO的超过70%;而英国公司董事长兼任CEO的不到10%。有人对英国最大的1550家上市公司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大多数公司都已经完成董事长与总经理角色的分离,公司规模越大,总经理与董事长分离的比例越高。
在印度,原则上要求一人不能同时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如果出现一人同时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情况,必须有强有力的独立董事来平衡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权力。《印度产业联合会准则》规定,当董事长为非执行董事时,董事会中至少有30%为非执行董事;当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同一人,那么至少有50%的非执行董事。
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和一些利益相关团体,一般都对董事长同时担任本公司的总经理持反对意见,因为他们认为,董事会的组成和平衡能否保证没有任何个人能对董事会决策施加过多的影响是压倒一切的考虑。我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也规定,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二、兼任问题的理论分析
对于公司董事与经理应该兼任还是分离,以及分离的程度问题,理论界一直在讨论,并且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
代理理论认为,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两职合一将使董事会的独立性受损,并削弱董事会的控制作用,从而导致总经理的权力膨胀,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动机和行为。受托责任理论认为,代理理论可能只适用于经理阶层的地位受到威胁的时候,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情况下,经理阶层的利益目标和股东的利益目标是一致的。环境依赖理论认为,一个有效的领导权设置状态将随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处于高度变化环境中的公司通过设置更简单的组织结构对环境动态性做出反应,会带来更快的反应速度。在一个比较平稳的环境中,可能对强有力的经理人员的需要较少,为了克服代理问题的弊病,在相对平稳的环境中削减经理人员的权力可能更值得。
总之,从效率的角度来说,董事与经理兼任有利于公司及时地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激发公司的活力。但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分离则有利于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有利于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和进行更客观的评价。
三、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兼任问题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中一种特殊的公司形态,而《公司法》并未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与经理的兼任问题作直接的限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在实践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情况相当普遍。
如果要进行国际对比的话,加拿大“皇室企业”与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性质类似。他们的做法是不允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并将这种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角色分离视为控制内部人控制的有效措施。对此,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在其发布的《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准则》中也指出,过去良好的实践经验表明,董事会主席最好与首席执行官相分离。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与经理是否兼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一步深入分析:
1.从公司绩效的角度
有关实证研究表明,在中国当前环境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不一定对公司经营绩效产生积极影响。有的研究指出CEO与董事长两职合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有利于公司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但同时也有研究表明,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置并不会对公司绩效产生显著影响,至少在中国现阶段的情况是这样。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在公司董事会制度不健全的背景下,原有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在国有独资公司中演变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由于两职合一的形成不是为了避免董事与经理的摩擦,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或者提升公司的创新能力。因此在实践中,两职兼任并未给所有的公司带来高效率。相反,在缺乏有效监督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形成了国有独资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求经理回归原位,并通过具有独立性的强势董事会的有效监督来防范代理风险。而如果允许董事与经理尤其是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兼任,将会使经理的权力膨胀并削弱董事的监控作用。
2.从角色定位的角度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董事长和总经理有着不同的角色定位,承担其相应的职责。董事长的职责是领导董事会、为管理董事会工作制定程序、安排董事会会议、确保董事会恰当的信息流等;而总经理的职责是确保公司日常业务的恰当管理、持续努力实现公司的财务和营运目标、为董事会开发并推荐能产生股东价值且适合公司的长期战略等。这两种职责由不同的人担当有利于两方集中精力、优势互补、各展所长,形成合理的专业分工和权力分配格局,有助于公司目标的实现。董事长和总经理各司其职,更能够保证公司经营效率。
3.从公司生存环境的角度
在一般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经理除了会受到来自公司内部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约束之外,还会受到来自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等外部环境的监督和约束。在美国,经理会受到包括报酬、董事会监督、股东大会监督、购并、社会舆论的监督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制在内的“五道防线”的制约,这也是美国公司董事与经理兼任普遍存在的重要保障。
但是,现阶段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经理人市场不发达,还不存在能够对经理形成有效约束的外部市场环境,公司经理也难以从外部市场获得有效监督。国有独资公司也不是多元股东的公司,本身就先天地存在权力集中、缺乏制衡问题。在这种情形下,作为公司内部行使监督职责之一的董事会,其对经理层监督是否有效,能否形成权利制衡就显得格外重要。而保障董事会监督职能有效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董事会内部的结构,需要有一批尽职尽责的外部非执行董事存在,能够相对独立、公正评估经理层的表现,是董事会发挥作用十分关键的因素。也就是说,董事会中必须有相当数量成员独立于经理层。否则会形成经理层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的尴尬局面,难以避免产生经理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个人私利的现象。
总之,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应兼任,这是国有独资公司建立有效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然选择。如果考虑到部分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情况,可以把两职兼任作为一种过渡的临时安排,但这种例外不可过于宽泛。■
作者单位 南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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