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萍 纪春礼 何秋月
【内容摘要】本文基于对现有相关研究文献的系统梳理,对企业数字责任的构成维度及测量进行探讨,深入分析了企业数字责任行为的驱动因素,并进一步阐述了企业数字责任行为的潜在影响。此外,针对现有研究的局限,展望企业数字责任未来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企业数字责任;企业社会责任; 数字化转型;利益相关方;数字技术
自Shannon首次提出数字化概念并建立了现代信息论,开启了数字化的“潘多拉魔盒”。时至今日,数字化转型成为企业管理的大势所趋,虽带来诸多正面效应,但也使我们不得不面对数字化时代的负面挑战,如数据隐私泄露、自动化和机器人造成的失业、AI算法导致信息分配不公平问题,以及数据所带来的数字鸿沟与社会不平等问题。正因如此,社会各界对数字化转型中企业责任的呼声日盛一日,“企业数字责任”(Corporate Digital Responsibility, CDR)概念也应运而生。
企业数字责任及相关议题的研究仍处于发轫之期,研究文献还相对有限,迄今为止还没有文献对相关研究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这使得企业数字责任的研究缺乏可供参考的文献指引及对研究脉络的准确把握。并且现有研究在一些议题上仍存在分歧。
本文对企业数字责任这一新兴话题展开以下三方面研究:第一,通过相似概念辨析突出企业数字责任被作为单独概念提出的必要性,系统梳理企业数字责任的概念和构成维度;第二,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对企业数字责任的驱动因素和潜在影响进行系统归纳,进而构建企业数字责任的整合分析框架。第三,针对目前的研究局限,就企业数字责任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一、企业数字责任概念起源及内涵
对于企业数字责任的起源,现有研究文献存在两种观点:一种可以称之为企业社会责任观,另一种可以称之为技术伦理观。秉持社会责任观的学者认为,企业数字责任的核心与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有关,前者是后者的扩展责任。因此,企业数字责任可以被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子集。从现有研究文献来看,大多数研究都从企业社会责任观的视角探讨企业数字责任议题。
秉持技术理论观的学者认为,企业数字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企业数字责任并非企业社会责任的子集,而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超越,或者两者之间属于并列关系。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数字责任及其相关议题进行独立探讨。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社会责任过于宽泛,无法充分体现技术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传统企业社会责任仅关注一般商业实践的问责制,而企业数字责任主要关注与开发和应用技术相关的责任。当今的数字技术发展呈现指数级增长,未来几十年会产生更多的颠覆性创新。在这种趋势下,诸如用户数据隐私泄露、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数字鸿沟等伦理和社会问题日益凸显。这些议题已超越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需要从数字技术的角度思考与探索。
尽管企业数字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在某些方面可能并不存在明显的界限,亦可能存在主题重叠,但数字技术极大地增加了企业责任的复杂性,与之相关的系统和系统网络会产生前所未有的责任问题,而且这些责任问题在法律层面尚未涉及。
二、企业数字责任的构成维度及测量
目前,探讨企业数字责任构成维度并进一步探究其测量的研究较为有限,在现有研究文献中,学者们对企业数字责任构成维度的探究主要包括以下视角。
1. 社会责任延伸视角
一些学者将企业数字责任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延伸概念。因此,对企业数字责任构成维度及测量的探讨也遵循这一逻辑。探讨企业数字责任构成维度最具代表性的学者是Herden等,他们以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为依托,指出企业数字责任应包括经济、法律、道德慈善四个层面。在经济层面,企业需要找到创新的商业模式,在数字世界新的竞争压力下还能具备竞争优势。在法律层面,企业必须遵守现有的与数字技术和数据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在道德层面,使用数字技术时避免伤害利益相关者并确保其利益。对企业而言,应追求道德实践,超越法律框架和治理,以正直、公正和公平的方式行事,从而满足利益相关方更高的期望。在慈善公益层面,企业可以做一些对社会有益的事情。
2. 道德或价值观规范视角
基于道德规范视角,Thelisson认为对企业数字责任的界定需要先理解一般的责任,然后再讨论数字责任的具体特征。企业数字责任代表了道德哲学的一个具体类别。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对企业数字责任维度的理解需要包括对自主权和隐私的保障、数据存储、算法处理、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确保公平等方面。
Lobschat则将企业数字责任界定为一组共享的价值观和规范,旨在指导组织在与数字技术和数据相关的四个主要流程方面的运营:技术和数据获取的创建、运营和决策、监察和影响评估以及技术和数据的改进。根据他对企业数字责任的界定,企业数字责任的构成维度及测量应该从嵌入上述四个主要流程的价值观和规范去探讨。对于如何理解企业数字责任的价值观和规范,Lobschat则借鉴Deshpande和Webster的观点,从组织文化视角,将企业数字责任相关的共享价值观和信仰视为企业数字责任文化,即企业数字责任文化是企业实践与数字技术和数据相关的四个主要流程时,企业中的个人所遵循的行为规范的共同价值观和信仰模式。他进一步将企业数字责任文化细化为三个紧密相关的层次。一是共享价值观,代表了一个组织的理想,体现在组织的哲学、战略和目标中,为制定具体的企业数字责任相关规范提供一般性的指导。二是具体规范,是共享价值观的具体表达,使共享价值观具体化,为组织的所有活动提供指导,以实现跨组织层次的企业数字责任合规行为。 三是数字工件(如技术、产品或服务),体现企业对于履行数字责任的具体承诺。履行数字责任不仅需要企业意识到数字技术对消费者和社会的各种潜在影响,而且要关注企业与数字技术相关的行为如何引发这些影响。
3. 数字社会治理视角
Elliott认为企业数字责任是一种潜在的协作机制,用于揭示治理的复杂性并建立公平的数字社会。因此,他认为企业数字责任是一个组织的资源承诺,通过协作机制削减数字技术带来的社会、经济和生态影响,为良好的数字企业行为和数字可持续性提供指引。企业数字责任应包括促进经济透明度、促进社会福祉、减少科技对环境的影响、为社会提供公平和公正的机会、投资新经济、促进可持续的地球生活,以及目的和信任。
4. 消费者视角
Carl认为企业履行数字责任通常由外在动机驱动,这些外在动机主要源自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由于公司用于实施企业数字责任的预算往往都是有限的,就必须协调企业数字责任实践与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在众多利益相关者中,消费者的影响是最显著的,消费者对企业数字责任的感知会影响他们对企业的看法,并影响到他们的消费决策。因此,企业应聚焦消费者视角探讨企业数字责任。
鉴于此,Carl从消费者视角出发,认为企业数字责任包括数据隐私和安全、产品安全和责任、信息和透明度、教育和意识、获取、经济利益、争端解决和认知等七个维度。获取维度是指能为消费者在物质上和精神上获取数字技术、产品或服务的能力。教育和意识维度包括所有能为消费者在信息和建议上赋权的行动,这些信息和建议与在线购买过程、在线交易的数据要求、与数据隐私和安全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以及与如何利用这些权益和更好地理解技术等。在教育和意识维度鼓励企业为消费者提供工具,以使消费者能够理解他们的数字使用和行为后果,并在未来对数字化做出更明智的决策。在信息和透明度维度下,消费者越来越期望能获得更多产品和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这也意味着企业需要具备描述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尽可能提高定价、产品来源、质量、认证、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透明度。企业数字责任亦要求企业考虑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如采用适度竞争政策、做到网络中立、采用无偏见推荐系统等。在产品安全和责任维度下,产品安全关注的是因处理和使用数字产品而产生的潜在风险和伤害的程度,而责任则与数字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在发生伤害时的行为有关。在数据隐私和安全维度下,企业必须超越传统的隐私和安全法规,更加重视诸如数据的安全处理和存储以及数字自由有关的新法规。争端解决和认知维度是要确保遭遇基于数字化技术的交易损失或损害的消费者,能够顺利解决问题并获得补偿。
三、企业数字责任行为驱动因素和影响结果
尽管有关企业数字责任的研究仍处于兴起之初,但是一些研究者在探索企业数字责任的概念化和操作化的基础上,涉足企业数字责任行为驱动因素和影响结果的探讨。
1. 企业数字责任驱动因素
(1)公众舆论
随着数据隐私泄露、无孔不入的信息推送、企业收集个人信息的“霸王条款”等不良现象的影响下,公众愈发感受到了潜在危害。因此,公众开始通过各种渠道谴责企业数字责任缺失的行为,这必然会对企业形成舆论压力,迫使其回应利益相关方的诉求,以不断规范和完善企业数字责任行为。舆论的力量不仅可以向企业施加压力,使其规范责任行为,而且可以敦促政府加强监管约束企业的数字责任行为。
(2)法律要求
Driesens认为尽管企业数字责任是一项资源承诺,但其首先需要符合处理顾客信息、机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数字经济可能存在的负面效应也促使诸多国家针对不同的企业数字行为出台一些明确的法律法规。例如,欧盟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目的在于协调整个欧洲的数据隐私法,并通过优先保护个人,重塑组织的数据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都涉及企业数字责任相关的内容。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持续完善的政策法规解决了部分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制度合法性问题,引导和推动企业践行各类社会责任。
(3)技术因素
Mesthene提出技术伦理“中性”论观点,认为技术本身无所谓善恶,但现代技术日益呈现出消极后果和对社会伦理的挑战。当前,要阐明技术进步的水平对企业数字责任的影响是很困难的,但与之相关的技术所带来的对现实价值的挑战却激发企业必须去思考和实践数字责任行为这一议题。例如,人工智能可以在不需要人类的监督或干预下就做出决策,但这样的决策是否存在道德或伦理问题机器却无法判断。因此,数字技术的涌现促使人类社会必须重视其所蕴含的伦理和道德困境。
(4)行业因素
行业性质是一类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特有因素,也是相对稳定的因素,因此会直接影响企业履行数字责任的动机和相对水平。例如,如果企业的商业模式依赖数字技术和数据的使用,可能会面临更多公众对其数字责任行为的预期。尤其是医疗行业,大量敏感的患者数据通过数字技术收集和处理,这就增加了道德困境的可能性,而另一些行业的企业数字责任实践可能不那么紧迫。
(5)消费者因素
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更加表现出对数字安全和隐私的担忧,越来越重视消费过程中个人信息面临的风险。研究亦表明企业在数字安全和隐私方面的策略会影响消费者的心理和行为。为了确保自身的安全,消费者不仅会逐渐加强自己的数字权利意识,亦可能会向其他消费者表达对企业缺乏数字责任的担忧。这种源自消费者层面的压力促使企业必须加强其数字责任行为。
(6)企业因素
将数字信息视作企业重要的内部资源已广受认同。企业在制定及实施其战略时需要权衡企业利益与数字责任。此外,现有研究认为企业的声誉、顾客信任、领导力和员工配置也会影响企业的数字责任行为。例如,信任度和声誉较低的企业比信任度高的企业可能面临更多外部压力来培育强大的企业数字责任文化。因为这可以向社会发出积极的信号,表明企业已经对其技术和数据相关行为承担了责任,可以改善其信任度和声誉。此外,一个道德参与度高的CEO更可能会因为企业数字责任而牺牲公司利润,这有利于促进企业建立一个强大的企业数字责任体系。员工也会影响企业数字责任行为,他们参与度越高,企业越有可能响应内部压力通过建设企业数字责任文化来解决道德困境。
Lobschat认为,上述企业数字责任的驱动因素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是社会情景类,包括公众舆论、法律、技术和行业因素;二是组织情景类,包括消费者因素和企业因素。
2. 企业数字责任行为的影响结果
履行企业数字责任所带来的潜在影响需要从不同利益相关方的角度进行探讨。现有研究对企业数字责任行为的影响结果主要包括:
(1)对企业的影响
从文化的角度看,Lobschat认为企业数字责任会给企业带来短期和长期的影响。短期内,数字责任行为可能会增加企业成本,如隐私保护项目需要安全投资并减少或至少限制出售数据的财务收益。然而,长期来看,积极履行企业数字责任的企业会因为间接绩效的提升对财务指标带来正向影响。这些间接绩效表现为企业良好的数字责任行为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以及公司声誉和竞争优势。最终,这些效应会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此外,亦有学者指出更好地履行企业数字责任能提升企业的品牌资产价值和市场地位。
(2)对个人的影响
企业在数字责任方面的投资和努力能够对企业声誉和顾客认同产生直接正向影响,进而提高顾客满意度、忠诚度。杨栩和连志凤提出企业数字责任行为对形成、增强消费者数字信任有积极作用。以消费者为中心履行数字责任,能够保障消费者信息的可靠度、可信度,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此外,企业积极履行数字责任也能影响员工行为,至少会促使员工思考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企业目标和相关道德准则,而不是简单地用算法来加快决策速度。
(3)对社会制度层面的影响
Lobschat认为企业数字责任行为还会对社会制度层面产生广泛的影响。对企业数字责任的探讨还可能会促使政府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和政策。企业履行数字责任的方式也可能对社会产生影响。
(4)对未来数字技术发展的影响
履行企业数字责任不仅需要思考如何解决当前所采用的数字技术存在的责任缺失问题,对企业数字责任的规范亦会影响数字技术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在规范的企业数字责任体系下,一旦数字技术及其相关技术被创造出来,就需要相应的角色、任务和流程,以及对相应行为的再认知和奖励,包括对技术责任缺失的制裁。 因此,企业数字责任将使数字技术的发展有保障,从而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企业在数字技术应用中赋予其责任内涵,通过避免或减少产品创新、工艺创新过程中数字技术开发与运营的负面效应,保障技术创新。
基于上述分析,上页图1构建了企业数字责任理论研究框架。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对企业数字责任构成维度的探索,还是对驱动因素的分析,亦或是对影响结果的思考,更多停留在理论推导阶段,未来仍需进行深入地实证检验和创新。而且,企业数字责任驱动因素对行为结果,以及行为结果对新的企业数字责任的影响之间可能存在复杂的双向促进关系,这也是现有研究尚未触及的。
四、未来研究展望
作为一个新概念,企业数字责任亟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有关研究展望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第一,企业数字责任概念的进一步界定。通过梳理现有文献发现,学者们均认识到企业数字责任的重要性,并从各种视角对企业数字责任进行了界定。但是当前最迫切的任务是提出一个被广泛认可的企业数字责任概念。
第二,企业数字责任的内容维度及测量问题。由于企业数字责任涉及不同的利益相关方,需要开发多维度量表。界定一个新概念维度的科学方法应基于定量研究,采用定量方法探索数据背后的维度,并开发企业数字责任量表。
第三,企业数字责任法则关系。企业数字责任不同阶段其前置变量和结果变量是否会有差异?此外,在企业数字责任的法则网络中是否存在调节变量?调节形式如何?
第四,对企业数字责任治理范式的系统建构。对现有企业数字责任的治理范式进行创新,形成对企业数字责任治理的动态监管机制,是当前较为迫切的需求。■
主要参考文献
[1] LOBSCHAT L, MUELLER B, EGGERS F, et al. Corporate digital responsibility[J]. 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 2021(122).
[2] MIHALE-WILSON C, HINZ O, VAN DER AALST W, et al. Corporate digital responsibility: relevance and opportunities for business and information systems engineering[J]. Business & Information Systems Engineering, 2022, 64(2).
[3] ELLIOTT K, PRICE R, SHAW P, et al. Towards an equitable digital societ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and corporate digital responsibility (CDR)[J]. Society, 2021, 58(3).
[4] 杨栩,连志凤.企业数字责任、数字信任与企业高质量发展[J].中国软科学,2023(1).
作者单位
杨萍 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
纪春礼 澳门理工大学博彩旅游教学及研究中心
何秋月 澳门理工大学人文及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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