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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创新    
  矿冶集团打造超额利润分享创新模式(2023-4)  
企业管理杂志 发布时间:23-09-20        
   

 

  超额利润分享创新模式既践行了政策初衷,又结合了公司特色;既兼顾员工需求,又达到长效激励的目的,实现了企业与员工共赢。

 

 

文|陶勇

 

关键词:矿冶集团   当升科技   超额利润分享   创新模式

 

     20211月,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以下称《指引》)。《指引》规定,鼓励纳入“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的商业一类国有企业实施超额利润分享,由此正式拉开了国有企业实施超额利润分享的序幕。

 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冶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是我国以矿冶科学与工程技术为主的规模最大的科技型骨干企业,旗下拥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12家,其中包括4家“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作为科技型中央企业,矿冶集团高度重视长效激励工作,积极推动所属子企业实施多种类型的中长期激励,充分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和动能。《指引》出台后,矿冶集团在认真研究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以所属“科改示范企业”、集团控股上市公司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升科技)为试点,在超额利润分享方面进行了先行先试,并在实施方式上进行了大胆创新,开创性地打造超额利润分享创新模式。

 

一、超额利润分享创新模式实施流程

 矿冶集团超额利润分享创新模式的总体思路是将超额利润分享和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有机结合,有效融合两者优势,并进行科学、规范的制度化设计,具体实施方式和流程如下。

1. 制定方案细则

 2021年上半年,矿冶集团组织和指导当升科技制定了《超额利润分享方案(20212023)》(以下称方案),规定以20212023三个年度为周期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中对超额利润分享的总体原则、可行性分析、实施条件、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目标利润的确定原则、超额利润分享比例、实施和兑现方式、约束条件和退出等内容进行规定。其中,方案对两项关键内容进行了规定。一是确定行业对标企业名单。矿冶集团选取了与当升科技处于同一行业且生产同类产品的5家企业作为对标企业,其中包括4家国内企业和1家国外企业,且均属于行业排名靠前的头部企业,因此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和对标价值。二是确定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比例。《指引》规定了超额利润分享采用分三年递延方式予以兑现,且第一年兑现比例不超过50%。因此,公司方案中也对递延兑现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未来三年每年兑现比例分别为50%30%20%。方案获得集团批准后,当升科技制定了《2021年度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根据方案确定的总原则,对2021年度目标利润的确定依据、超额利润的核算和分配规则、超额利润分享额的使用方式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其中,重点是对超额利润分享额进行核算,以及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每名激励对象所享有的份额,并对超额利润分享额提取后下一步使用方式进行规定。

2. 设立公共资金池

 实施细则在兑现形式上作了不同于《指引》规定的创新性设计,即将2021年度(第一年)可兑现的50%部分中的30%以现金形式发放至激励对象,剩余的20%部分连同递延至第二年的30%和第三年的20%留存在公司,不再直接发放至激励对象个人,即整个三年期超额利润分享额的70%留存在公司成立公共资金池,专门为公司后续实施激励计划提供资金支持。激励计划的实施方式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跟投创新项目、申购新股等。激励资金池中的资金归属权属于全体激励对象,但使用权受到一定限制。公司在成立公共资金池的同时,按照每名激励对象在超额利润分享额中的份额,核算每名激励对象在资金池中所享有的资金额度,同时规定该笔留存在资金池中的资金不允许提前支取,仅作为公司后续实施激励计划的资金使用。20224月,当升科技披露了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报告,各项指标均满足2021年度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条件,公司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了第一年度兑现,激励对象个人获得了30%的现金,其他超额利润分享额进入公共资金池专用账户。

3.成立专项资管产品

 20226月,当升科技正式启动实施2022年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以下称股权增持计划),并与投资管理机构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长江养老)合作,由长江养老为公司股权增持计划成立专项资管产品,用于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实施细则规定,由资金池和激励对象使用个人自有资金共同出资认购资管产品,其中资金池与激励对象个人按照21进行出资。例如,激励对象A在资金池中享有的资金额度是20万元,则A另需使用个人资金出资10万元,资管产品最终登记在A账户中的出资额为30万元。

4. 增持公司股票

 20229月,资管产品设立完成。长江养老作为股权增持计划的投资管理人,在二级市场开始增持当升科技股票,并于同年11月完成全部股票购买并进入锁定期。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资管产品自最后一笔股票买入之日起须锁定12个月。目前股权增持计划所持股票尚在锁定期,待锁定期届满后,长江养老将择机对股票进行减持,并将资管产品登记在激励对象名下的所有出资,连同上述出资增持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支付给激励对象本人,结束整个激励计划。

 

二、超额利润分享创新模式的配套管理

 矿冶集团在设计和推行超额利润分享创新模式的同时,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充分考虑和研判,并将相关问题的配套管理措施在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和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保障了创新模式的顺利实施。

1. 关于个人出资不一致的处理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激励对象需要参照其在资金池中享有的资金额度,按照比例使用个人资金进行出资。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每名激励对象个人经济状况差异或者参与意愿的差异,其个人出资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规定比例。面对上述问题,实施细则规定,当激励对象个人出资金额高于规定比例时,资金池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资金额度为限为其配套出资;当个人出资金额低于规定比例时,资金池以其个人实际出资金额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为其配套出资。例如,以上述案例中激励对象A为例,A在资金池中享有的资金额度是20万元,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21出资比例,则A应当个人出资10万元。因为对公司未来发展有信心,或者希望和公司一起投资理财更加省心踏实,A最终决定个人出资15万元,超出了其个人应出资额度,则资金池以A名下全部额度20万元为其配套出资,A最终合计出资35万元。如果A因资金实力有限或者风险偏好较低,决定个人只出资5万元,未达到其应出资额度,则资金池以其5万元出资为基数按比例为其配资10万元,A最终合计出资15万元,资金池中登记在A名下的剩余10万元资金额度将再次进入资金池进行二次分配,或者作为预留部分用于激励新纳入的激励对象。如此设计的目的在于鼓励激励对象更加踊跃参与激励,引导激励对象将自己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绑定。

2. 关于对标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处理

 《指引》中规定了超额利润分享的年度目标利润值设定须满足“四个不低于”的要求,其中一条为“不低于按照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此条规定对于参照哪一年的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矿冶集团在设计和制定方案时,结合行业自身情况,秉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在实施细则中做了进一步明确、细化的规定。一是在对标企业选取上更加严格。实施细则选取的5家同行业对标企业均是国内外头部企业,其盈利能力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因此计算出的对标企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实际上是高于整个行业的真实平均水平。二是在数据的选取上更加科学。实施细则规定在核算对标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时,不仅要统计其上一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而且必须尽可能统计其当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数据,再按照一定权重计算出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如此设计的目的在于使目标利润值的设定既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和当前发展状况,又具有挑战性,充分体现了努力追求卓越,争创行业标杆的价值导向。

3.  关于扣减和追回的处理

 《指引》中对超额利润分享额的扣减和追回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计划期(三年)内企业净利润一般应保持稳健增长,若出现大幅递减或亏损,审核单位有权对上一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未兑现部分进行扣减,并对已兑现部分进行追回。矿冶集团在实际操作中对此条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一是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实施期间,公司当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超额利润提取对应年度净利润水平且低于对标企业净利润平均水平时,应将对应年份的超额利润分享额未兑现部分进行扣减;二是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若低于对标企业三年平均水平同时低于三年任期的平均考核目标,且低于上一年超额收益目标,应将已兑现递延部分进行追回,追回上限额度最高不超过超额利润的70%(即所有递延部分);三是如经查实存在兑现年度故意违反会计政策或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除应及时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外,还应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相关人员已兑现的超额利润分享所得予以追索扣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索扣回时应从激励对象未来绩效薪酬部分中扣减直至足额弥补已发放的超额利润分享所得。这一规定进一步督促了公司持续完善经营管理,保持业绩稳定增长,不断努力超越自我。

 

三、超额利润分享创新模式的优势

 相较于传统的一次性现金激励或者单一激励方式,超额利润分享创新模式兼顾了短期和长效激励,更加符合国有企业实施激励计划的初衷,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 充分发挥长效激励作用

 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为国有企业管理层与核心骨干员工直接分享企业增量利润创造了机会,充分体现了利益共享原则,但超额利润分享的现金激励方式一定程度上容易使企业过度关注短期效益,而忽视企业长期发展利益以及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超额利润分享创新模式将短期现金激励与长期股票激励进行了有机结合,避免了把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做成“一锤子买卖”,让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在获得“即时奖励”的同时,又认识到其后续收益与企业未来经营发展紧密关联,这样既保持了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稳定性,又督促其更加关注企业发展的持续性和业绩的稳定性,并采取积极的管理措施以实现经营业绩的持续稳定增长。

2 .有效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激励工具均需要激励对象本人事先使用现金进行出资,而员工出资能力有限、参与度不高是长期困扰国有企业实施激励的问题之一。现阶段大部分国有企业员工的薪酬水平与同等规模民营企业相比普遍存在较大差距,而且国有企业无法像民营企业那样由大股东为员工筹资提供担保或直接提供财务资助,因此很多国有企业在实施激励过程中出现员工出资金额较少、参与热情较低等问题,未能实现既定的激励效果。采用超额利润分享创新模式,可以为激励对象及时兑现部分现金,有效解决了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问题,使其具备更充足的能力参与后续激励计划。同时,公共资金池在实施激励过程中为激励对象进行配套出资,相当于激励对象使用少量个人出资即撬动了更大资金,使得员工参与热情更高,更加有利于企业实现激励目标。

3.实际激励效果更加显著

 从实践情况来看,超额利润分享创新模式的实际激励效果也优于一次性现金发放。一是资本市场具有价值发现和价值实现的功能,公司股价走势与企业经营业绩和发展趋势息息相关,在企业经营状况持续向好的情况下,资本市场可以给予企业更高估值,成倍地放大公司价值,激励对象最终获得的股票增值收益可能远远高于当年一次性发放的现金金额。对于公司来说也是良性循环,即通过员工的共同努力,实现了经营业绩和市值规模的双增长;二是资金池为激励对象进行配套出资,实际上大幅降低了激励对象个人购买股票的成本,在获得良好的安全垫的同时放大了实际收益,从而也有利于企业实现良好的激励效果。

 

 矿冶集团超额利润分享创新模式结合实践情况来看,方案的实施和运行较为顺畅,在充分运用政策工具的同时,也有效解决了部分长期困扰的问题,极大激发了公司管理层与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取得了显著的激励效果。根据已披露的公告,当升科技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10.91亿元,同比增长183.45%2022年度预计实现净利润22亿元23亿元,同比增长101.65%110.82%,经营业绩连续两年实现翻倍增长。

 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将在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推广实施,而矿冶集团推行的超额利润分享创新模式既充分践行了国资监管部门的政策初衷,又有效结合了上市公司的自身特色;既兼顾了员工的需求,又达到了企业长效激励的目的,实现了企业与员工的共赢,相信将为更多希望开展超额利润分享的国有企业提供有益的借鉴。■

作者单位 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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