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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批判    
  国企融资性贸易行为及防范(2022-7)  
发布时间:23-03-14        
   

融资性贸易正如一颗“蜜丸”,内部隐含着致命的毒药:一旦下游企业无法支付“货款”,处于链条中心的资金提供者将血本无归。
 

文|宋全峰  孙蔓莉

关键词:国有企业   融资性贸易   财务舞弊   风险控制

     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国有企业参与融资性贸易事件,引起国资委和市场监管机构的普遍关注。比较其他类型的财务舞弊类型,融资性贸易的隐蔽性强,涉案金额巨大,不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形成重大误导,破坏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融资性贸易在短期内对公司业绩有直接的提升作用,虚假贸易量的增加被计入当期营业收入,直接拉高了企业利润,因此对那些面临业绩压力但又具备资金优势的国有企业有很强的诱惑力。但是这种无实质业务的体外资金流转会产生巨大的风险,一旦爆发,后果难以承受。因此,2012年以来,国资委等监管机构屡次发文限制和禁止国有企业介入融资性贸易业务,所用措辞从“要加强融资性贸易业务管理,适度压缩融资性贸易规模”,很快发展到“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可见国资监管对融资性贸易坚决清理的态度,同时也表明我国国有企业参与融资性贸易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本文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究融资性贸易的操作手法和危害,探讨企业参与融资性贸易的动机和可能的防范措施。

一、融资性贸易的业务模式及主要风险
     融资性贸易业务本质上是脱离正常业务内容,缺乏商业实质,以提供资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业务。主要特征有: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 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 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 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融资性贸易,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从融资性贸易的特征可知,融资性贸易是“以贸易之名,行融资之实”。开展融资性贸易的企业利用虚假的贸易行为掩盖企业间资金流动,实现企业间资金拆借,由资金充裕的资金提供方向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
     融资性贸易的业务模式,是由国有企业先垫付资金向供应商采购商品,按采购价的基础上浮一定比例作为销售价,再以合同购销形式销售给下游。实质上,这些贸易的上游供应商一般都是由下游贸易合作方指定,处于中间环节的国有企业主要提供流动资金,再通过进销差价的方式获得一定的收益,最终通过贸易方式,达成贸易合作方的“融资目的”和国有企业“业绩需要”。
融资性贸易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资金风险:由于合作方资信水平下降、资金链断裂或市场波动违约导致资金无法回收、陷入复杂债务纠纷的风险;货权风险:货物流转、仓储管理、质押监管、交付等环节产生的货权损失或灭失的风险;法律风险:贸易的实质法律关系与表面不一致影响合同效力的债务纠纷风险,无商业实质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交易中如存在合同诈骗、渎职等欺诈行为,还涉及民刑交叉法律问题;合规性风险:会计信息披露风险,国资监管违规、虚增销售收入等风险;持续发展风险:由于融资性贸易开展中国有企业是处在配角的位置,市场销售的实现主要依靠的还是合作方,如国有企业过多依赖这种贸易方式,大量资金信用被合作方占用,荒废自身主营业务,将限制自己的市场竞争和持续发展能力。

二、国企介入融资性贸易的典型案例

1.利用国有公司信誉套取资金
     2014年,某航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利用自身银行信誉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因下游客户违约未按时支付货款,导致业务出具的大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难以偿付,面临业务停止、破产清算的局面;所属另一公司与民营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因民营企业将套取的资金用于期货业务被强制平仓,造成公司资金流断裂,42.5亿元银行借款难以按期偿付。国资委责成该集团对子公司的主要领导及上级单位的分管领导予以停职处理,相关人员专项配合风险事件处置工作,并视处置进展和损失挽回情况适时启动责任追查工作。
     该集团公司业务违规行为进入国资委下发的中央企业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通报,成为典型案例。该违规行为因借贸易形式向民营企业大规模融资而造成,其风险点为:一是所属子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品种及规模不符合主营业务需求;二是所利用的价格高、流动性好、可长期储存、便于仓单转移交易的商品,本身融资属性和融资性贸易风险较高,开展该类业务未对关键风险环节进行严格把控;三是下游客户有套取资金从事高风险投资或其他履约能力不足迹象,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利用预收预付款差额套取资金
     2021年,上海某集团部分上市公司遭遇预付坏账风险,其中一家上市公司涉及资金损失超80亿元,多家上市公司合计亏损金额或超240亿元。具体过程如下:A公司为国企背景,实力雄厚,委托上市公司B公司代理其采购C公司器材,采购价格高于市场水平,并支付10%保证金。B公司基于A公司信用背景、较高的代理费和资金利息,向C公司预付100%货款采购器材。合同约定的设备交付期到期后,C公司未能按期交付,导致B公司预付款项无法回收,同时无法完成对A公司的设备交付义务,应收账款也难以催收,最终形成坏账。
     该案例表现为融资性贸易实质下,高额预付款无法兑付,从而产生大量资金缺口并形成坏账。本案例风险特点在于:一是交易标的物为非标准产品,市场流动性很弱,上市公司对商品及渠道完全无掌控力;二是上游供应商由下游客户指定,上市公司在其间无询比价能力,全额预付但对上游控制力很弱;三是由于下游客户信用背景好,且上市公司具备资本运作能力,可以将应收账款打包做成金融产品出售融资,因此存在侥幸心理,风险控制力度偏弱。
3.利用虚假库存空转扩大营收规模
     广州某日化企业2020年合计近6亿元储存于其他公司仓库的货物丢失,这部分消失的存货占公司总资产的6.43%,超过公司20余年的利润总和。该公司将根据相关证据对前述仓库存货补提甚至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该公司在经营上有很多与行业情况不符之处,包括:毛利率远低于同行业水平;资产负债率较高(约为80%);本身为制造业企业,但2018年和2019年贸易业务占据了公司约75%的营收比例;大额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逾期;库存账实不符;银行账户被冻结。分析该公司的前五大供应商,过半与主要客户重叠。

三、国企融资性贸易的动机和防范
1.动因分析
     融资性贸易的发生首先源于个别国有企业负责人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漠视国有资产安全的自利心态。而企业业绩的提升是成功企业管理者必须达到的条件。案例中,三家企业的融资性贸易方式看似不同,实际上,参与融资性贸易的根本动机都是一致的。这些企业往往历史业绩表现平平,主营业务市场竞争激烈,上升空间有限,通过正当渠道很难达到管理层的业绩需要。他们之所以无视国资委三令五申的融资性贸易禁令,均是基于侥幸心理,无法拒绝通过融资性贸易快速“制造”业绩的诱惑。对于处于融资性贸易链条中心位置的国有企业,本质上,通过高预付、低预收为上游和下游企业变相提供资金周转;形式上,购入商品再行转让,每周转一次,便能“创造”一次营收和利润。如果是上市公司,业绩的提升还可以起到保壳和拉高股价的作用,从而为更大规模的融资创造条件。以前述第三个案例广州某日化企业为例,其利润和现金流的历年数据表现如图1所示。该企业业绩虽然一直为正值,但是利润额不高,随时可能出现亏损。利润数据在2010年以后稍有起色,也正是其大力推行贸易活动的时间段。
     然而,融资性贸易正如一颗“蜜丸”,内部隐含着致命的毒药:一旦下游企业无法支付“货款”,处于链条中心的资金提供者将血本无归。从多个案例都可以发现,获得国企资金流入的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往往存在关联关系,或是供应商与客户重叠(即有的企业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或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存在实控人隐性关联,使国企承担了全部资金风险。仍以广州某日化企业为例,该公司2019年的营业收入规模是2010年的10倍。但毛利率极低,其中贸易部分的毛利率还不足2%。从图1可见,与业绩成明显对比的是,公司的现金流一直呈现流出状态,突出表现在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快速增长,应付款项减少,为此深交所还专门出具过问询函。2010年年底至2020年9月,该公司的应收和预付款项绝对金额合计从不到3亿元增至54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从30%扩大到60%,可以想见,如果下游客户无法还款或预付的货款不能收到货物,公司将面临灭顶之灾。该公司表面上实现的业绩与现金流出相比,实在微不足道,数字业绩的背后掩藏着巨大的资金风险。果然在2020年虚构的存货爆雷之后,所有的损失都水落石出。2021年该公司公告称,由于公司部分主要贸易业务客户陆续出现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预付货款未能交货等问题,公司陆续发现较多贸易业务存货真实性存疑的风险,计提减值损失近70亿元,其中,针对存货和各项应收预付款,以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的形式一次性计提损失达68亿元。
2.防范措施
     国有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融资性贸易,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加强风险意识。加强贸易风险管控,提示融资性贸易危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杜绝开展或变相参与融资性贸易。在此前提下,明确融资性贸易的内涵,梳理贸易业务商业模式,分析融资性贸易实质及变种流程,厘清其与正常贸易业务的区别,合规开展业务。积极组织融资性贸易风险培训及相关制度宣贯,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保证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2)完善制度建设。坚持聚焦主业,履行商品经营授权管理,严控业务的准入与退出,在贸易业务开展中的合同管理、客户信用管理、库存管理、资金管理、物流管理等关键环节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严格防范开展融资性贸易,提高贸易业务风险防范和管控能力。


     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相关制度。制定及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业务评价、过程监督职能,全面严格管控从商品经营到合同履约等环节的潜在风险。执行商品核定审批备案制度,充分论证调研新商品、新市场及经营模式、盈利能力等要素,确保聚焦主业及相关商品范畴业务发展;建立经营商品清单,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贸易业务,着力发展战略性、持续性商品,坚决退出市场前景差、风险高、盈利能力低、无实际控制能力的贸易业务。
建立健全客户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制定及修订客户管理制度,构建严格的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动态监控客户经营情况变化,制定应急预案,对客户资信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或暂停业务,确保资产安全。同一业务针对上下游不同时开展预付和赊销;对赊销和预付款严格执行评估和监控,严禁对资信低、净资产少的企业给予大额赊销或预付款。
     建立健全物流管理相关制度。制定物流管理相关制度,构建物流管理体系,加强存货货权管理。一是建立贸易物流服务商评价体系,对物流服务商资信和运营水平动态考核评价,对物流供应商统一规范管理;二是严控货权和货物流向,明确出入库管理规则,制定统一的出入库管理手续,定期核对经营和仓储实物台账,定期、不定期进行现场全面库存盘点;三是落实实物库存货权,充分确认货物的真实性,以及与合同约定的品质、规格的一致性等;四是充分利用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的功能,强化物流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对货物流转、仓储物流、出入库环节严格监管,提高库存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财务、资金管控制度。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贸易业务资金收付、会计收入确认相关事项。第一,严格执行资金收付审批程序,按金额分级审批;第二,资金使用秉持资源集中、合理配置,对资金集中管理;第三,严格落实往来款清理责任,定期核查“两金”,着力清理账龄较长的应收款项和存货;第四,规范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原则,严禁利用无商业实质的融资性贸易等形式虚增销售收入。
(3)信息化管控。强化贸易风险信息化管控措施,提升业务经营风险信息化管控专业化水平。优化业务整合流程及管理需求,实现ERP系统在贸易流程的全覆盖。合同管理、客户信用管理、库存管理、资金管理、物流管理等关键环节实现IT硬控制。同时,优化升级风险管理功能,在建立基础系统框架上,增设合同履约监控、价格汇率跟踪、保证金收取监督、市场价格对标、超期库存监管、个人客户等模块,强化管控力度。对接第三方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穿透式核查上下游客户关系,进行预警提示。
(4)监督检查。在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的基础上,通过内外部检查、审计、巡视等多举措开展管控。定期开展融资性贸易自查和专项检查,制定检查工作重点和具体实施方案、检查周期和评价标准。不定期组织内外部相关风险事件风险案例研讨会,反思总结。
(5)保持严厉处罚力度。新证券法实施之前,由于财务舞弊的违规成本相对于其引发的后果低到不成比例,恶性财务舞弊屡禁不止。目前新证券法已付诸实施,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甚至本文案例中的相关责任人已移送司法部门,这种不限于经济范畴的严厉处罚应能提供足够的警示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 刘石球.虚构经济业务型财务造假手法剖析及识别[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12).
[2] 张忠民.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应注意的问题[J].经营与管理,2012(5).
[3] 周末,张宇杰,谢海滨,等.央企上市公司高资金占用与低资产负债率之谜[J].国际金融研究,2021(3).
作者单位
宋全峰 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孙蔓莉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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