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杜奕奕
【内容摘要】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步的标志,是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信用监管的必然要求,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保障。本文结合企业信用修复现状,提出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对策建议,以期推动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
【关键词】企业信用 信用修复 信用体系 企业失信行为 信用监管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发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联合奖惩备忘录的建立打破了信息孤岛,“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正在成为现实。失信惩戒的力度越大,失信企业对信用修复的需求就越强烈。信用修复为失信企业重塑信用提供了方法和路径,既是对失信惩戒制度的有效补充,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失信惩戒不是目的,引导诚实守信才是核心,因此,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有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更好地为社会治理提供保障和支撑。
企业信用修复的含义
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企业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致使信用监管评价等级降低,可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条件和程序,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获准消除该评价年度违法失信行为对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影响的过程。信用修复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信用修复包括失信行为修复和失信记录修复,狭义的信用修复特指失信行为修复。失信记录修复是指失信记录认定者按照特定程序对失信记录进行修改、删减的行为,以便失信记录更加准确地描述和反映失信行为。失信行为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特定期限内对自己的失信行为主动修正,对产生的失信损失主动补偿,对造成的失信影响主动弥补的行为,以期将信用状况调整到失信前的状态。
企业信用修复的发展现状
1. 企业对信用修复诉求持续上升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有关部门会连续发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及公告,需要进行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数量巨大,且逐月增长,企业对信用修复诉求持续上升。
2. 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设计不断完善
针对企业信用修复的制度也在不断建立和完善。2018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探索信用修复制度,拓宽修复渠道,丰富修复方式,鼓励企业重塑信用。多部门、多地区在实施联合惩戒的同时,已经着手在制度设计层面帮助企业进行规范的信用修复。惩戒与修复,逐渐成为信用建设相辅相成的两个抓手。
3. 信用修复通道陆续开通
各地区、各行业陆续推出了许多信用修复举措,逐步建立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截至目前,已有山西、山东、四川、河南、江苏、浙江、新疆、青海、海南等多个省市建立了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机制。
4. 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应运而生
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要广泛开展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建立失信个人、失信单位法定代表人信用修复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包括宣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政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及产生的影响、信用修复的方式和程序等,培训时间不能少于3个学时。接受信用修复培训情况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企业信用修复的难点
目前,针对企业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已在许多省市进行了一定的实践和探索,但总体处于起步阶段,而且信用修复本身性质复杂,修复难度高,很多工作尚未明朗,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1. 信用修复领域立法滞后
从顶层设计来看,在一些地方出台的信用立法中,虽然信用修复作为一项必要内容条款进行规定,但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信用修复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在企业信用修复方面,虽然已陆续建立了一些规则和制度,如镇江市出台的《镇江市企业公关信用信息失信记录修复办法》、烟台市出台的《烟台市企业法人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等,但这些规则和制度的效力层级相对较低,多为地方性、行业性办法,制度比较零散,规则不够完善,难以适应全国各地各类企业不断增长的信用修复诉求和变化。
2. 没有统一的信用修复标准规范
企业信用修复不等同于企业的信用信息修复,而应当探索建立完善的标准化规范。如果对信用修复的定义术语和基本原则都没有统一,那么信用修复制度将很难真正发挥价值和作用。从各省市已出台的信用修复办法内容拆解可以看出,信用修复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相关名词界定、修复条件、修复程序、数据及资料管理、责任监督等内容。总体来看,各地信用总体框架基本一致,但还是存在不同和分歧:例如对于企业失信行为程度界定以及是否具有可修复性的认定尚无明确标准;失信行为的分类修复条件又有哪些;修复失信行为的受理流程各地也有差异,信用修复时间长短不一;对于信用修复结果是删除还是予以标注,也尚未统一标准。
3. 信用修复相关责任主体权责不明确
从各地建立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来看,多数是由工商局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修复标准,并且指导和组织企业的信用修复工作。工商局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既做裁判又当运动员”,以双重身份执行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容易滋生权力滥用等问题,给权力寻租制造了空间,使信用修复流于形式。
4. 信用修复方式比较单一
一般来说,企业信用修复包括信用信息修复和信用行为修复两个方面。信用信息修复是企业通过信息更正、补全和标识等方式,提升企业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更好地展示企业信用形象,维护和改善自身信用状况。信用行为修复是企业通过纠正失信行为、做出信用承诺、提高履约能力等方式,获得社会的信任和谅解,从而维护和改善自身信用状况。从目前企业信用修复的情况来看,主要还是以信用信息的修复为主,信用行为的修复比较少。而且修复方式比较单一,仅限于履约、承诺等简单形式,以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其他形式来修复信用的并不多见。
5. 信用修复认知度不高
一方面,部分社会法人和企业不重视信用记录,导致公司要上市之前,或者要申请相关专项资金或荣誉称号时,才赶忙修复信用记录。另一方面,部分社会法人和企业将信用修复等同于信息异议处理,或者将信用修复简单地理解为知错能改,对信用修复缺乏清晰的认知,对企业信用修复政策、信用修复流程和基本要求缺少足够的了解,对于不可修复的信用信息更是知之甚少。此外,由于信用惩戒对于小微企业影响较小,小微企业缺乏主动修复的意识,修复态度不积极。
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对策建议
信用修复是一种容错机制和救济途径,是为了引导企业主动纠错、重塑信用。只有建立良好的制度,规范修复方式和流程,畅通修复渠道,把权力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使信用修复机制充分有效地运行。
1. 推进法制建设,让信用修复有章可循
信用修复是信用建设的基本环节和不可或缺的内容,必须纳入法治轨道,才能有效避免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主观任意性和随意性。在信用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的欧美国家都有信用修复机制。从国家层面来看,建议将各地区、各行业的相关制度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凝练上升,出台企业信用修复的相关法律或者实施意见,制定信用修复指导目录,或者在相关制度文件中明确信用修复的定义、标准、流程等。各部门和地区应根据自身信用修复建设推进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2. 规范修复流程,让信用修复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信用修复的主要流程和结果运用,对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在同一个平台上的交流与协调合作,增强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的力度,提高信用主体的信用意识等工作都具有重大意义。一是明晰信用修复领域中一些重点术语、基本原则,科学地界定可修复的失信行为,明确修复内容,规范与失信严重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条件和程序,逐项开展信用修复。二是统一受理流程,统一信用修复的办理期限。三是统一文书格式,使用规范统一的信用修复申请表等文本,明确统一需要失信企业提交的相关修复材料。四是统一结果运用,明确信用修复结果是删除还是予以标注。
3. 明确各方职责,让信用修复走上专业化道路
按照“放管服”的要求,避免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信用修复执行人和审批人的职能重合,扶持专业的信用中介机构,由信用中介机构实施信用修复,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明确各自职责权限,各司其职。信用中介机构帮助企业申请信用修复,对失信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培训,拟定修复计划,持续跟踪及评定,并依据修复标准据实出具评估报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信用中介的评估报告,决定是否修复企业失信信息,并建立跟踪反馈制度,对实行信用修复的企业进行信用行为跟踪,积累追踪数据以便不断完善新的监管模式。
4. 拓展修复方式,让信用修复有更多渠道
除了常规的信用信息更正和以履约、承诺为主的信用行为修复等形式以外,按照“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要求,针对失信程度较轻、社会负面影响较低的企业失信行为,可通过公益服务、慈善捐助等补偿式修复方式来实现信用修复。同时,可以引入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进行辅助性修复工作、协同监管等。
5. 强化教育培训,让企业补上信用“必修课”
在2017年11月底召开的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要求各地信用建设工作要重点完成10项考核指标,其中一条就是“力争‘黑名单’企业信用修复培训覆盖率达 100%”。一方面,充分利用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平台,积极向企业宣传信用修复相关知识,提高企业对自身信用知情权、修复权方面的认识,了解负面信息展示期限、信用报告获取途径、异议申请和处理流程等知识,提升企业管理者的信用意识。另一方面,通过举办信用修复培训班,督促相关企业加快整改失信行为,不断强化企业信用管理。除了培训之外,政府还应该提前给企业预警信息,一旦失信认定需要及时提醒企业,当企业对认定有异议的时候能够有快捷的复议通道,所有以上的行为和动作企业都可以进行进度跟踪等等。■
主要参考文献
[1] 朱磊.加快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浙经智库,2018(07).
[2] 施歌.江苏省公共信用修复工作机制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8(28).
[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808/t20180802_894669.html
作者单位 江苏省信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