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对投资安全的担忧,民资股东对企业的控股股东、经营管理者和基层不放心,容易产生戒备心理和忧患意识,难以做到对混企经营管理的完全放手。
文/杨权 张全胜
关键词:混企 民资股东 经营管理诉求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混企)作为国资混改的主要形式,由于资本属性的不同,国资股东面临如何处理好与民资股东的关系以及解决好民资股东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经营管理的诉求问题。
民资股东参与混企经营管理诉求分析
在具体的单项合资合作业务中,民资股东一般被作为战略合作者引进,与国资股东形成优势互补的合作关系,持股比例较大,对公司治理有着重要影响。民资股东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诉求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
1.强烈的干事创业意愿
民资股东选择与国资股东合资合作成立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是看重国企的品牌和资源,能够带动其事业发展。同时,民资股东在被国资股东选中时,大多为某个市场领域领先者或具有一定影响力,这是民资股东多年苦心经营、努力拼搏的成果。他们对所从事的事业有深厚感情和美好憧憬,加上在管理经验、科技研发、市场营销等某一或某些方面的较强能力,希望合资合作后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对混企的经营管理有着强烈的参与愿望和支配意识。
2.“三个不放心”
出于对投资安全的担忧,民资股东对企业的控股股东、经营管理者和基层不放心,容易产生戒备心理和忧患意识,难以做到对混企经营管理的完全放手。一是对控股股东不放心。作为大股东的国资股东,对混企的重大事项可能更多站在国资股东或集团整体利益角度去考虑,然后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去决策实施,使得民资股东产生利益有可能受损的顾虑。二是对经营管理者不放心。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自然存在,股东委派的董事存在不能忠实勤勉履职的风险。经理层由董事会聘任,在大股东对董事会决策具有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经理层在履职过程中有可能把大股东利益摆在首位。同时,民资股东往往以自身感觉去评价衡量和要求国资股东委派的经营管理者,由此也会产生意见分歧或满意度不高的问题。此外,董事会、经理层也可能发生内部人控制或道德风险问题。三是对基层的不放心。民资股东大多从基层做起,对企业存在哪些问题了如指掌,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诸多细节存在忧虑或过多关注。
3.经营理念存在差异
由于所有制性质不同,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经营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异,容易产生理念碰撞,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国有企业把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放到同等重要位置,而多数民资股东更看重经济效益;二是国有企业注重企业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风险防控和落实国家方针政策,相对保守求稳,而民资股东更注重效率和收益,决策相对激进;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机制带有行政化色彩,而民营企业更强调管理机制市场化;四是在企业发展战略、业务布局和经营策略方面,国有企业重长远谋划,而民营企业更关注短期利益;五是国资股东更有大局观,关注稳定、追求圆满,民资股东则讲究市场化和财务利益最大化。因此,民资股东对国资股东在混企经营管理上存在不习惯、不适应,甚至不认同的问题,他们想通过参与混企的经营管理来延续自己的管理方式、风格,引导和左右混企的发展,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民资股东参与混企经营管理策略
1.尊重民资股东干事创业意愿
如果民资股东对混企生产经营管理或某一业务领域很专业,国资股东可以提议在混企董事会、经理层给予其合适职位或聘为顾问,充分发挥他们的能力才干。但如果民资股东在发展战略、业务布局、系统管理、领导艺术等方面存在能力不足或有一定局限性的问题,则不宜担任混企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即既要发挥其专长又要有效防控风险。比如,××废钢回收利用混企,原先由民资股东创办并经营管理,被国资并购混改后,创始人有干事创业的意愿,同时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因此被聘为混企总经理,双方股东合作融洽,企业发展态势良好。又如,××污土污水治理混企,原企业创始人是高校教授、行业专家,擅长污土污水治理技术研发,不善于经营管理,与国资股东合作后,被聘任为公司首席科学家,负责技术管理和研发,个人专长得到最大化发挥;而国资股东发挥管理、品牌、平台等资源优势,两者结合优势互补,混企得以快速发展。
2.分类解决“三个不放心”问题
对于担忧企业经营的民资股东,可以充分发挥混企股权多元化给企业治理带来的天然优势,充分尊重民资股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一是建立灵活治理机制。不在董事会、经营层任职的民资股东,可聘为监事或监事会主席,做实监事会独立监督功能,发挥其促进企业规范管理的积极作用。比如,××民爆器材生产混企,是由国资股东和众多企业骨干职工共同持股的企业,由职工股东推荐一名代表,任监事会主席,并兼任企业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充分发挥民资股东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作用,在股东利益协调处理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建立有效沟通机制。畅通渠道、认真对待、快速反应民资股东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消除或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股东间隔阂和矛盾。同时,民资股东应当与国资股东企业领导或职能部门沟通,以适当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3.正确对待经营理念上的差异
首先,在合资合作前就应高度重视混企法人治理结构和管控模式的协商谈判。国资股东在研究拟定谈判要点时,对法人治理结构设置和职权配置、利润分配和股权变动机制、国资股东对企业管控范围、方式以及企业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企业干部管理和用人制度、股东间重大问题协调机制等内容,应主动与民资股东进行沟通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写入股东协议或章程,避免混企正式运行后,股东间就以上问题发生重大分歧。
其次,对于在企业发展目标、业务布局、资源配置等发展战略问题上有不同看法和意见的民资股东,国资股东企业领导或战略管理部门应及时与民资股东沟通,进行必要的解释、引导,还可以在混企董事会审议企业发展战略议案时,邀请民资股东共同商议,或定期组织混企发展研讨会,邀请民资股东会上发言,让他们把发展企业的想法说出来,供大家讨论研究。总之,多给民资股东提供表达和沟通平台,使其认识到国资股东的企业战略决策,实际上是放大他们的事业空间和合作效果,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比如,国资股东对混企进行单方面增资扩股,从表面上看,民资股东股权被稀释,但实际上因注册资本增加,企业实力得到增强,更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民资股东最终也是受益者。
再次,国资股东也要有底线思维,该“亮剑”时就“亮剑”。国资股东面对民资股东某些不合理、不合规甚至不合法的要求时,应当守住底线,在用沟通方式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走法定程序,按章程办事,即便导致双方分手解散也不能妥协。比如,××混企的民资股东不赞同国资股东的业务布局,不仅拒绝履行董事会决议,还违反股东合作协议,从事与混企形成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国资股东果断决定并明确通知该民资股东立即停止同业竞争业务,否则将保留诉诸法庭的权利,民资股东知难而退,关停了同业竞争企业。由于国资股东的不懈努力、积极引导,该民资股东现已转变观念,利用自己的技术、市场优势,积极支持国资股东对混企的战略布局,双方股东已经向同舟共济的良性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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