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建军
内容摘要:授权是以风险可控为前提的,授权经营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都要接受第三方的监督,本文提出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选择正确的事;经理层的主要职责是正确地做事;监事会的职责则是风险控制——揭示差异,并依据差异信息,督促责任主体选好正确的事、做好正确的事。在此基础上,设计了治理团队责任认定方法,以及防范经营失责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治理体系 团队职责 责任认定 防患对策
简单地讲,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依据产权与意志的独立性程度,可将企业分为个体经济、合伙企业、家族企业与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若干类。其中,法人企业是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现代企业是社团法人,需要集体决策、高效执行,更需要相对独立的监督体系。
一、现代企业需要的治理体系
企业产生于投资行为,投资人享有企业的所有权。对现代企业而言,投资人是股东,股东会是集体行使企业所有权的最高权力机构。现代企业的生命力主要源自“两权分离、授权经营”,而风险也因此增加了授权成分。由于授权需要以“能够有效监督”为前提,所以现代企业需要“决策、执行与监督三权分离”的顶层治理结构。
企业如人,要在市场上生存与发展,首先,要做正确的事;其次,要能正确地做事;最后,要能够保证“正确”,还需要独立的专业团队全过程监督。
现代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把前两项职责授权给了董事会,同时为了保证执行效率,又要求董事会把“正确地做事”的职责再授权给经理,实行业务执行经理负责制;同时,股东会还聘请监事组成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以及经理团队的履职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形成集体决策、高效执行与独立监督相结合的治理体系。
二、公司治理团队的主要职责
如前所述,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团队组成现代企业治理的顶层组织体系。董事会负责选择值得做的正确的事,经理负责正确地做事,监事会负责风险控制——预防不正确的事情发生。
具体而言,董事会负责制订公司的目标愿景、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基本制度与商业模式,决定经理团队提出的投融资方案、经营规划与年度预算;经理团队负责提出为达成董事会下达的目标任务需要的资源、采取的运营模式、主要经营计划与相关的KPI及财务预算,并在提请董事会批准后负责落实;监事会负责以国家法规、公司章程、基本制度与董事会决议为准绳,独立评价董事会、董事与经理团队的工作,维护经营秩序、预防经营事项出现重大偏差,防范风险,确保公司法人意志得到贯彻执行。
从法理上讲,现代企业治理团队之间的关系如上页图1所示。
企业监管离不开制度,不仅是基本制度重要,具体的业务流程、管理细则,以及激励与约束政策也非常重要。从实务上看,制度主要由经营团队负责起草,但最后的审定权应该依据内部控制原则,分别由不同的治理团队负责。其中,公司基本制度主要由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审定,涉及风险控制的约束性条款则由监事会审定,至少要在监事会参与下制定;业务流程与管理细则由监事会审查符合性、控制总体风险,在此前提下,由经理团队依据基本制度制定;激励与约束制度主要由经理团队提出,总体激励水平由董事会审定,而总体约束措施则由监事会把握。
三、决策、执行与监督责任认定的方法
现代公司安排的三权分离治理模式,要靠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来落实。即一旦发生例外损失,至少要明白谁应该负责、负什么责、哪些应由董事会负责、哪些应有经理负责,整个过程中,监事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存在失察或失职等情况发生。
对公司来说,并非所有损失都要追究治理层的责任。只有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责任损失,才有必要拿到治理层面检讨与总结。因此,在认定责任之前,首先要立好规矩,即通过制度明确“重大”标准与管理信息,特别是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际与法规、政策、计划或者预算之间的偏差信息的传递方向、渠道与方式,以及纠正有关偏差的责任主体。
对于公司直接负责的业务损失,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与图2所示流程来分辨、确认相关人员的责任。
而对外股权投资出现的损失,则应区分是投资决策责任还是投资后监管责任。前者的责任主体是董事会,后者的责任主体是经理团队。而是否存在监督失职责任则比较复杂,因为股权投资后,相关资产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已经转移到了被投资单位。而被投资单位作为法人主体,与股东单位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其董事或监事成员也是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的,也不归股东单位董事会或监事会管理或指导。因此,投资后形成的股权资产的监督与管理,应由专业的投资后监管团队负责。其中“管”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参与被投资企业决策的方式方法上;“监”的职责主要表现在相关信息的收集、传递与报告环节上。明确了有关规矩,认定责任的问题便可迎刃而解。治理层责任认定流程如图2。
四、加强监督体系建设,防患于未然
认定或追究责任都不是目的,而防患于未然才是监管的最高境界。为此,不仅需要提升决策水平与执行效率,而且需要精简高效的监督体系。遗憾的是,国内企业目前虽然不乏财务、审计、法律、品管、工会甚至纪检等监督人员,但在组织上有关团队多归董事会或经理领导,属于业务内部监督,独立性弱;单独看,往往体小帽大、能打仗的兵马少,光杆司令实力单薄;整体上看,有关组织各自为政,山头林立,协同性差。另一方面,监事会缺乏、相对独立的监督体系支持,信息渠道窄,而且兼职监事多,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综上所述,改革、整合企业内部现有的监督团队,进一步提升监督团队的经费预算、考评办法、组织地位与人事管理的独立性,建立监事会统一领导下的企业监督体系,不失为一种简单易行、成效可期的务实办法。无论企业性质如何,要借助授权做大做强,规矩与监督体系建设就要先行。也只有这样,老板才能做甩手掌柜,才能有时间专心研究战略问题。
“监”是手段,“督”是目的,借监察关注、揭示实际与政策、制度、流程及规划等标杆之间的差异,通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促进各项业务按照预定的方向快速、高效、健康发展,才是监督工作的出发点与唯一目的。
监查过程中发现的差异,都要依据预期影响程度,分别向不同层级的管理层负责人(直至总裁、董事长)通报;对于不利差异或问题,不仅要及时指出,而且可要求责任单位或人员限期整改;同时依据预期影响,向上级主管领导(直至监事长)报告,形成督办梯队,实现由“监”到“督”的升华。
这样,以业务监督为基础,以实际差异为核心,依据差异预期影响决定信息传递层级,推动例外管理与分级负责、分级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使监督团队成为内部管理信息的重要来源,成为督促内部协同发展的中间力量,使监督体系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与意义。■
作者单位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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