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本刊主编 邵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在一个重要的历史时刻召开的。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又一个重大历史文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将出现一个全面深化的新局面,国有企业改革也不例外。
作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部分的主要内容,《决定》以相当大的篇幅论述国有企业改革。改革总的基调没有改变:“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我们既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又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就是改革的方向。《决定》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的新的要求,是在以往改革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决定》指出的“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总体上已经融合”就是前一段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果。
《决定》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出发,提出了一些新的、非常有意义的改革措施:
第一,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本监管
《决定》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这些新的提法,意味着目前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会有进一步的演进,其实质是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管职能和股东职能的分离,这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党的十六大启动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了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机构,解决了原有体制下对国有企业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的问题,使国有企业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这样构造出来的出资人是一个行政性质的出资人、由党政干部所组成,其性质的局限性决定了它不宜介入企业的经营性活动,否则也会形成行政干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是一种三层结构,出资人的监管职能和股东职能是分离的。行政性出资人机构从事监管职能,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行使股东职能。这样的职权划分是合理的。
第二,分类监管及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虽然没有明确写出“分类”的概念,但体现出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分类推动改革的理念,即“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
对于公益性国有企业,《决定》要求“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这样的改革思路首先是能够引入竞争机制的行业尽可能放开。对于暂不具备放开条件行业中的企业,改革可能将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以内部改革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改革;二是建立符合其功能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三是强化行业监管,要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内容;四是与政府间的财务关系安排,如政府购买服务等。这种改革方式是符合国际通行办法的。
对于竞争性国有企业,《决定》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向是进一步推进股权多元化。对于大型和特大型国有企业而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现方式是依托资本市场直接进行多元化改造,进行公众公司改革。改造成为整体上市的公众公司,国有企业就彻底多元化了,与社会资本结合没有任何障碍;国有资产就彻底资本化了,进与退都很便捷,这就为下一步改革和结构调整创造了条件。这种改革的方式也是符合国际经验的办法。
第三,改革国有企业干部管理体制,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是改革中的一个难点。取消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行政级别的说法不知重复了多少遍,但行政化管理仍然是企业干部管理的主导方式,而且其与市场经济、市场竞争的不适应程度越来越突出。如随着人才的市场化选拔越来越普遍,国有企业高管的入口日趋多样化,但始终打不开市场化退出的出口,这种状态造成的弊端是多方面的。
这个方向上的改革难以推开有认识方面的问题,也有操作方面的难处。《决定》在这方面的论述是:“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尤其是考虑到《决定》提出要形成出资人代表机构、资本运营公司或投资公司、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三层的构架,那么我们就可以从中看出一种可行的改革操作方式。资本运营公司和投资公司的领导人员暂仍由行政任命,以后逐步市场化;企业层面的高管一律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市场化选任、市场化退出。
总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坚持了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在具体的措施上又比较现实和稳妥,是方向性与操作性的良好结合。正因为如此,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将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指引下迈出新的更大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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