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项冶
外部董事制度的引入是当前中国公司治理的重要变革之一。作为近年中国企业治理变革的亮点,外部董事制度的生存前景取决于在何种程度上解决了中国企业独特的治理问题和降低制度适应成本。
外部董事制度源于英美国家,通常指由与公司无重要关系的外部人员担任公司董事,并在董事会中占据一定比例和在薪酬、提名、审计等委员会中占据主导地位。这一制度的本意在于防控董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身份重叠和利益冲突,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中国式治理难题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共同面临着一些突出挑战,这些问题包括“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治理结构形式化和不规范;对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激励和约束不够;监事会和职工董事缺乏实权;企业文化建设滞后等等。其中,“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局面又成为困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和家族式民营企业的最突出、最普遍的问题。股市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企业的融资工具而不是一种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大股东剥削小股东的现象十分突出。2004年乐山电力、伊利股份、新疆屯河3家上市公司接连发生独立董事因涉及中小股民利益提出异议而被辞退事件,董事“说话就牺牲”的现状佐证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失衡的痼疾。2011年7月有关机构发布《中国:治理和评级》报告,指出中国公司治理普遍较弱,法制和信息质量标准不发达。近年来不断发生中国海外上市企业遭遇违规指责和退市的事件,也进一步凸显了中国企业治理亟待改善。
与一般的经营性公司相比,国有企业面临着更加复杂的治理问题。随着私有化浪潮的退却,公司化治理已经成为各国国有企业治理面临的共同挑战。公司化国企的问题包括更加复杂的权力结构和更长的代理链条,利润最大化、公共服务和政治目标等相互冲突的多重经营目标,超越正式治理结构的政府干预手段,非股东公众权益的保护,反竞争带来的社会损失,无法适用市场标准衡量等等。澳大利亚学者温考普将这些问题概括为节约管理的代理成本、治理的代理成本、最小化垄断的社会成本。在后两个方面,国有企业治理与经营型企业有着重大差异,照搬经营型企业的治理结构并不能解决问题。
良好的公司治理没有单一的模式。中国企业治理既不同于单层结构和市场导向的英美模式,也不同于网络结构和侧重内部控制的德日模式。北大法学院的邓峰指出,独特的路径依赖和演化逻辑使得“中国存在着一种和世界主流法律体系中的任何一国均不相同的公司治理。” 中国公司法受到近代荷兰模式、日本模式、当代中国台湾模式、德国和英美模式等多方面影响。当前监事和独立董事职能的弱化和制度竞争现象同时存在,突出证明了中国企业治理结构的严重失衡以及制度创新方向的不确定。
外部董事能解决哪些问题?
欧美国家长期实践表明,合理配置外部董事可以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好处。这些好处包括:外部董事的设置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国际化和规范化水平;有声望的外部董事为公司带来良好声誉,为执行董事长和经理层带来更合理报酬;外部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存在可以显著增加董事会对大股东和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外部董事列席董事会能够增加关键信息透明度;与事后控制相比,外部董事能够通过事前控制和协调降低股东损失等。总的来看,外部董事制度的建设有助于增加董事会决策、监督和激励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平性、科学性和规范性,降低代理成本,促进董事会职能分化,改善战略决策,强化内部监督控制,促进利益协调,有着难以替代的独特价值,
从国际趋势来看,对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需要和要求在日益增加。然而对于特定类别和个别企业的不同利益相关者而言,外部董事却有着不同的类别和潜力,面临不同的角色期待,需要不同的制度设计和改革战略。对于快速成长和日益走向市场化、公众化的中国企业而言,所有制融合使得公司的股权结构更加多元化,企业成长带来企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竞争环境的复杂化,都意味着外部董事制度必将继续存在发展和发挥更大和更积极的作用。
必须指出的是,外部董事的作用发挥是有条件的,并非万能的。外部董事也是经理人,自身也存在代理成本。“安然”、“世通”等一系列重大丑闻,表明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外部董事主导的治理结构同样会出现俘获、搭便车和败德行为。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要素市场的发育和法治环境的建设是外部董事发挥其作用的重要条件。外部董事制度的潜力虽大,在过多的甚至相互冲突的职能期待下,却很难有所成就。在不断强化外部董事制度建设的同时,不应忽视从优化契约、法制监督到独立监事在内的各种替代方式的集成与创新。
优化制度设计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民营企业超越家族控制和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治理都意味着进一步融入资本市场,进一步“市场化”和走向“公众化”,提升董事会对于大股东的独立性,进一步促进政企分开,强化对于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良好的制度设计有助于外部董事作用的发挥。一些值得尝试的措施包括:
改善外部董事制度的制度环境。解决外部董事制度水土不服的问题,应该首先着眼于市场化和相关制度的改善。首先,加快企业的公众化和市场化改革,促进股权结构的进一步分散化。其次,加强立法探索,为外部董事制度确立法制基础。再次,加快建设和充分发挥要素市场作用。规范和供给充分的审计机构等服务市场,能够对强化外部董事监督作用提供有力支持。成熟资本市场能够对外部董事披露的信息作出敏锐的反应,进而通过接管和更换经理人等方式形成外部约束。最后,协调外部董事与监事的职能分工与融合。总的来看,改善外部董事制度的环境,目的在于明晰外部董事制度的目标和边界,提供匹配的制度和资源支持。
加强外部董事制度的自身建设。外部董事制度的自身建设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提高对外部董事独立性标准,强化声誉激励和提供更合理的报酬组合,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权利保护和保险制度,履职信息披露制度等。二是加强对现有外部董事的管理和培训。吴敬琏指出,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外部董事的个人德、才和充分投入十分重要。可以通过加强人才交流,搭建外部董事人才库,组织外部董事培训和企业调研等多种方式来进行。
鼓励外部董事制度的创新。一方面,中国企业治理面临着独特的路径依赖和制度进化情境,在外部董事制度设计上具有后发优势,可以选取多种范式开展集成创新。另一方面,中国企业的市场化改革仍在深化发展,各种制度同步演化带来了问题的复杂性。中国企业的高速成长和战略转型,使得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化的压力日益迫切。这种后发优势、复杂性和迫切性成为中国外部董事制度创新的强大动力。■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