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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美之争看公司治理(2010年第11期)  
发布时间:12-04-06        
   

■ 文/付明德

    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终于以国美电器董事局胜出而落下帷幕。这场纷争和围绕这场纷争所发生的激烈争论,凸显了在中国这个古老的大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遭遇到的观念上的冲突与碰撞,反映出中国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因此,这场纷争,必将是中国的公司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性的事件,值得深入研究。

一、谁的国美?公司归属的追问
    对于这场纷争,不仅当事双方互不相让,社会舆论也分为两大阵营。在黄光裕的支持者看来,黄光裕既是国美电器的创始人,也是大股东,国美电器理应“姓黄”,陈晓等人不过是受雇于黄光裕,其行为是“保姆赶走了主人”。而陈晓的支持者则认为国美电器已经是公众公司,“没有姓氏”。于是,纷争的双方以及社会公众均发出了“谁的国美”这一追问。
    “谁的国美”?这一追问,问出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本质和核心。
    公司究竟应当归谁所有?这个问题从公司诞生的第一天起就争论不休。“资本至上”“股东中心”主义者认为公司归股东所有,其逻辑思路是:既然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那么理所当然地归股东所有。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中的“所有权”就是指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权。因此,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在这一理论之上所创立的制度。但是,这一理论却不断受到挑战。在挑战者看来,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无非是向公司投入了生产资料,是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但是光有生产资料是不能创造财富的,还必须有劳动者提供劳动。因此,劳动者与股东一样,也是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只不过所提供的要素不同而已。既然同样是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为什么公司独归股东所有?另外,股东所提供的股本,仅仅提供了部分生产资料,公司为了扩大再生产,还需要向债权人借入资金(也包括公司对材料供应商、客户的负债),这些债权人要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一旦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他们的债权将会无法完全实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债权人也是公司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公司是否也应当归他们所有?另外,公司不免要和社会公众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社会公众是否也应对其享有权利?也就是说围绕公司这个结点,存在着很多权利主体,这些主体的利益有时并不完全一致。如果完全奉行股东中心主义,认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天经地义的,那么,就很难防止股东损害劳动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资本至上”和“股东中心主义”的观点存在缺陷,应当予以修正。依此思路,公司归属合理的结论应当是:公司不应当仅仅归股东所有,也应当属于劳动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

二、公司的权力:应各行其道
    在公司的权利(权力)主体中,股东权利(权力)是最重要的权利(权力)。股东权利就是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是基于股东出资人身份而产生的权利。股权概括起来就是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尽管股东享有上述权利,并不意味着其可以随意行使这些权利。而是要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权利。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力源于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也必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范围内行使职权,否则就是越权。而股东行使其股权的方式是按照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或股份的多少,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除了某些权利如知情权、建议权等股东可以自己行使外,绝大多数权利必须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否则,就是滥用股东权力。因此,无论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权力,还是股东行使权力,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方式行使,否则即为越权或滥用权力。
    公司另一个重要权力就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现代企业制度核心内容之一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股东作为所有者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由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者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者包括董事会和董事以及以经理为核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组成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董事会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法律赋予董事会的权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无权剥夺,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享有的权利,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除非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予以取消外,亦不能以其他方式剥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的权力,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取消。同时,董事必须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董事必须在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力,董事会也必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或滥用职权。
    以经理为核心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公司的经营机构。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聘任或由经理提议董事会聘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的权力同样来源于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法律、公司章程为经理规定的权力,董事会无权剥夺。董事会授权经理行使的权力,非依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剥夺。经理必须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必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既不能越权或滥用职权,也不能失职。
    公司还有一个权力就是监督权。这是一个由监事会、公司职工等多个主体分别行使的权力。
    以上就是公司的权力及其架构。理想的权力架构是各权力在其权力范围内行使,既相互制衡、监督,又运行有效。这才是一个公司基业常青的制度保证。
    回到国美这场纷争。黄光裕作为国美电器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他在8月4日以书面的形式向国美电器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提出的五项议案,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正当的,无可厚非。其所提出的议案能否被通过,须由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表决来决定。以陈晓为首的董事局,在公司没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没有作出决议前,据理力争,拒绝单一股东的要求,也是正当的,亦无可厚非。而黄光裕方面7月19日开始与国美董事局进行谈判,要求陈晓等人辞职,是滥用股东权力。同样,如果陈晓等人听命于黄光裕,而自动辞去职务,则为失职,是不负责任之举。

三、公司控制:中外各不相同
    这场纷争也反映出中国公司控制权由大股东控制的现状。在中国的公司中,尤其是在民营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分离,一般情况下,股东既是出资人,也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公司的权力无非是在股东间进行分配,比如大股东担任董事长,二股东担任总经理,三股东担任监事长,等等。公司的股权结构是高度集中,而不是分散。因此,中国公司,尤其是民营企业,股东控制公司尤其是大股东控制公司已经是一种常态,是普遍现象。而职业经理人控制则为特例。
    欧美等国的公司控制正好与中国相反。在欧美等国的公司中,尤其是大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在有些公司中,甚至找不到持股超过5%的股东。在这样的公司中,公司是不可能由股东控制的,更没有哪个大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而是由管理层控制的。因此,在欧美等国,管理层控制公司是普遍现象,而股东控制公司则为特例。

四、中国公司治理:特殊路径的选择
    中国的民营公司并没有真正的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公司几乎都是由大股东控制,在这种状况下,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几乎形同虚设,而管理层不过是听命于“东家”“掌柜”的,几乎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公司这种现象和可能。
因此,中国公司治理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尽管也应当考虑管理层控制公司的代理问题,但是首要的、重点的是应当研究如何制衡大股东权力的问题,这是中国公司治理的当务之急。
    国美电器这场纷争,终于使人们看到了有一种制衡大股东力量的出现。一方面,管理层敢于对大股东说“不”,体现了管理层对大股东的制衡,另一方面,大股东对公司控制权志在必得的争夺,也是对管理层最有力的监督。从权力相互制衡这一角度而言,国美电器这场控制权之争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五、公司治理:一道没有定解的方程
    公司治理,不仅有赖于制度安排,还受制于历史、文化、社会心理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员工的影响,甚至与企业家的性格、见识、胸怀、修养、素质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公司治理光有制度上的安排是不够的,还要依赖公司文化的建设。这一点,从国美电器这场纷争中,反映得淋漓尽致。
    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帝王思想、权力欲望、家天下等观念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反映在公司治理上,就是个人权力色彩极其浓厚,一人说了算,其他人只能惟命是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要么形同虚设,要么就是听命于大股东的工具。不存在权力的制衡和监督。在此种情况下,公司已不单纯是一个盈利的工具,也是一个满足个人权力欲望的工具。正是因为如此,对公司的控制欲和占有欲就显得极其强烈,黄光裕即便身陷囹圄,也要力保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就是一个明证。
    而企业家的胸怀、性格和见识、以及由历史、传统和文化所形成的心理,也会影响到公司治理。因此,公司治理只能有共同的原理,而不会有普适的模式。有效的公司治理,既要有良好的制度安排,也要综合考虑历史、文化以及企业家的性格、胸怀、素质、修养等各方面因素。■


作者单位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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