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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前沿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及诚信体系建设(2022-9)  
企业管理杂志 发布时间:23-03-24        
   

文|李紫峰  曲燕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梳理《民法典》及国内外专利制度中涉及诚信的相关规定,总结违反诚信原则的具体表现及对企业发展的不良影响,针对如何优化诚信环境、如何避免非正常申请及提升发明创造的创新高度等方面提出构建企业知识产权诚信体系良性循环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   诚信体系建设   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

      近年来,企业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申请量持续大幅度增加,促进了我国科技经济的发展。然而,也有少数企业没有正当利用国家或地方的激励扶持政策,而是为谋取不当利益,基于非市场需求,涉嫌不诚信的行为,不仅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背了专利法鼓励真正的发明创造的宗旨,严重干扰了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也影响了企业的信誉和品牌,阻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的诚信体系建设,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专利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本文主要从专利的角度,探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如何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一、关于诚信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规定为打击和处理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0条则进一步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过程中不得违反诚信原则。
      研究国外专利制度中涉及诚信原则的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国内北京市高院、最高法在专利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相关规定及判例,以及商标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在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对违反诚信原则的不正当手段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均有相应的说明,具体分析见下页表1。
      2021年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第411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明确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连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都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其中,具体列举了8种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
      为了加强对不诚信行为的惩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的若干意见》,2022年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在“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部分强调“加大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净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其中依据专利领域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突出对“严重失信”“恶意失信”行为的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列入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由此可见,我国知识产权专利领域关于诚信的要求及失信惩戒机制已经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得到逐步的明确和完善。

二、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及保护的全过程都需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当前,在国家或地方出台的一些政策驱动下,少数企业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出现一些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1.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在知识产权创造过程中,一般而言,研发人员完成的是技术创新成果,即发明创造;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及专利代理师则运用专利法及相关规定,在理解发明创造实体内容的基础上,申请专利以获得授权。为了在较少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下获得数量尽可能多的授权专利,少数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出现了一些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发布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中列举了8种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常见的形式如下:
(1)涉嫌抄袭、简单替换或拼凑的申请专利行为
      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涉嫌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例如,完全或部分抄袭现有技术,形成技术方案来申请专利;或者将对不同组分、材料、部件等的简单替换或拼凑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翻译无中文同族的国外申请,再经过简单的文字替换或结构调整形成中文专利申请;或者将各种现有技术进行拼凑来申请专利等。
(2)涉嫌编造、伪造或变造的申请专利行为
      涉嫌编造、伪造或变造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例如,编造复杂的技术手段解决简单的技术问题;变造审查员无法查证的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伪造、篡改科研过程中的实验数据,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编造实施例或实验数据,以证明其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使发明创造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以谋求获得专利权。
(3)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的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
      例如,一个企业申请了与其生产经营范围完全不同的多个技术领域的专利。示例:一个建筑公司提交多件专利申请,涉及中药、食品、交通工具、地铁设备等多个技术领域。
      另外,发明创造内容与署名发明人的能力明显不符的,如涉及人工智能系统开发的专利申请,其中第一发明人在专利申请提交时年龄仅为3岁,明显不具备完成相应发明创造的行为能力。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倒买倒卖专利,及虚假变更发明人或设计人等
      在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通过自己实施专利技术,在市场运营中获得利益,但也有少数企业在国家激励政策下,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及虚假变更发明人或设计人,也就是将发明人或设计人变更为实际上未对发明创造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
      例如,为了专利证书中记载相关利益主体所期望的发明人,在专利权办理登记手续期间增加或变更为多个发明人,以及将原发明人请求不予公开,以达到专利证书上仅显示新增发明人信息的目的。
2. 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在申请专利或办理专利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文件的,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即为存在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例如,在电子申请上线后,申请人在办理专利电子申请手续时,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或者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可以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但有些当事人对提交的电子扫描件造假,如将申请人或发明人的签章样本复印后批量粘贴在新的手续文件中,经扫描件上传,难以识别,或者其他签章伪造,签字由他人代签等。
      有的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企图达到成功转让、撤回或放弃专利权或变更发明人的目的。例如,有的专利申请有恶意变更发明人的嫌疑,当专利局要求申请人提交发明人对发明创造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证明时,涌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的“事后证据”,如签署的技术开发协议在申请日后,存在明显造假痕迹。
      此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还包括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等。

三、违反诚信原则对企业的影响
1. 损害企业信誉,影响企业发展
      若企业通过违反诚信原则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在没有向社会提供有意义的创新成果的情况下取得专利权,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也必然会损害企业的声誉。
      根据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5及6条的规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提供虚假文件及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对严重失信主体列入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经认定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此外,根据其中第16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列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向社会公示。
2. 影响正常的专利申请
      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不予减缴专利费用、要求进行补缴的基础上,自认定非正常申请行为之日起5年内对其所有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3. 在司法判决中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决定]中特别指出,将他人技术成果非法申请为自己的专利,在该非法申请的专利权依法返还他人后,转而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适用,彰显了严厉打击不诚信行为的司法价值取向。实施不诚信行为在司法裁判中也会处于不利的地位。
4. 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对于存在不诚信的专利申请行为,如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人,如其行为依据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构建诚信体系的建议
      为净化创新环境,避免权利滥用,每一位参与专利申请或办理专利事务的人都需要遵守诚信原则,构建企业知识产权诚信体系的良性循环。
1. 营造诚实守信、崇尚创新、鼓励探索的诚信文化
      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加强科研自律,用务求实效的科研行为营造企业科研诚信文化。
      企业不仅要鼓励创新,也要宽容和理解科研过程中无数次的失败及教训,用富有实效的科研成果及专利技术推动企业形成良好的创新环境。
2. 建立制度约束及激励保障措施,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加大力度推动企业知识产权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体系,既要有激励创新的制度保障措施,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形成真正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益的发明创造;又要有严格的制度约束机制,避免专利申请过程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的不良现象,加大对企业相关人员不诚信行为的严格教育及惩罚力度。
3. 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提交高质量的专利申请
      关键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部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受制于国外,技术对外依赖度较高。因此,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尤其“卡脖子”技术的研发,做到技术研发自立自强,对于企业尤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在产业链竞争和重构中掌握主动权和话语权,成为“隐形冠军”十分有意义。
      将创新成果提交专利申请时,在专利申请文件的背景技术中也要如实披露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所参考的与发明有关的现有技术,如专利文献、科技期刊、专业书籍等,这不仅能体现发明创造过程中诚实守信的原则,也体现了创新发明的高度。
4. 开展正常的交流与合作,杜绝恶意变更发明人和权利人
      企业要与正规有资质有经验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合作,不要在利益驱动下盲目请专利代理机构编制专利申请,或提交大量无意义的专利申请,毁了自身的声誉及品牌。
      在与他人的技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应遵守诚信原则,既要避免“一案多卖”行为,也要避免买入无意义的批量专利。
      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应留好第一手实验资料及记录,一方面,若日后确实由于发明人漏填或错填需要修改或新增发明人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发明人对发明创造做出实质性贡献。另一方面,若遇到涉及发明人及申请人归属的恶意诉讼,因为法院会根据证明材料查明行为人是否有不诚信行为,为保障自身正当权利,留得第一手实验证据,可以证实谁为真正的发明创造的拥有者。
5. 对已有非正常的专利申请,尽快主动撤回或者自动视撤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年来一直部署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工作,《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明确了对非正常申请的审查及集中批量处理程序。若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企业应当及时补救,尽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主动撤回手续,撤回相关的专利申请,也可在收到相关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不做答复,这样可以使专利申请在相应通知书答复期届满后自动视为撤回,同样也可以实现撤回专利申请的目的,避免对企业产生更大的不利影响。

五、结语
      诚信为本,一诺千金。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建立权责明确、高效协同的诚信管理体系。
      第一,企业要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并留好第一手实验资料及记录,营造风清气正的发明创造环境,杜绝急功近利行为;第二,企业应引导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加强自律,不能为了冲数量而申请专利,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必要诚实,帮助科研人员提交高质量专利申请,在办理专利相关手续时要如实提供证明材料,避免证明文件造假;第三,企业要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关键核心技术的创造与储备,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成长为“隐形冠军”,推动自身长期稳定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吴旭东,时海涛.非正常申请专利的判断及处理[J].中国发明与专利,2020,17(1).
[2] 周扩生.企业专利申请质量管理对策研究[J].企业管理,2019(3).
[3] 刘珍兰.美国专利法不正当行为原则的最新发展[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4(5).
[4] 青山?一.日本专利法概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作者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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