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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特稿    
  民法典与企业息息相关(2020-07)  
企业管理杂志 发布时间:20-12-30        
   

站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角度,即将于明年元旦正式生效实施的民法典,得到再多关注也不为过。
 

文/中国企业联合会法律顾问  赵国伟



关键词:民法典  经营者  合法权益  依法治企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描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老百姓的行为指南。作为致力于为企业界服务的中国企业联合会的法律工作者,笔者更想强调这部法典与广大企业的密切联系。
     首先,从民法典的立法宗旨来看,其目的是保护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企业为主的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就是典型的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民法典在法律地位上仅次于宪法典,属于基本法。规范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各种民商法律法规都要以民法典为基石,恪守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基准性规定,虽然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各商法可将民法典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但后者必须符合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并不得违背其中的强行性规范。因此,民法典可谓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参与市场竞争的根本法。即使将来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与企业更密切的商法典,也仍要以民法典为依归。
     其次,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来看,其“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贯穿民事行为始终,也奠定了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地位,并成为市场经济核心理念——契约精神的支柱。这样的精神不仅贯彻在企业间的民商事合同中,同样也是企业与政府、劳动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和谐共处、互利共赢的基石。此外,在民法典基本原则中,还有两个是公序良俗原则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简称绿色原则),这也警示企业经营者不能只看重经济发展而忽视社会福祉与生命安全,而要永远以尊重和珍视社会公共利益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底线。
     进一步而言,民法典的具体内容中,除了那些特定归属于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外,大部分内容都应受到企业及其经营者的高度关注。结合笔者工作实践,这里特别强调企业需要重视但通常容易忽视的几点。
第一,民法典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除了营利法人及其出资人、董监高的规定是为企业和其投资人、经营者量身定做之外,民法典对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的规定对企业来说也有重要意义。笔者从去年开始有幸参与了国家清理民营企业被拖欠账款第三方评估工作,发现不少民营企业在反映情况时,对拖欠方和被拖欠方主体辨认不清,经常将地方政府下属机构、关联性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混淆在一起,将被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和被拖欠工资的施工队混淆在一起,还有的分不清法人内部机构和外部下属单位的区别,更有甚者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视为债务人。虽然这些混淆或误认常常在清欠工作人员帮助下得以纠正,但还是给清欠工作平添了不少工作量。而且一旦拖欠方与被拖欠方发生严重分歧,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上述混淆和误认将很可能导致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被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第二,民法典物权编对营利法人章程地位的强调。民法典第269条规定:“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章程作为一个公司企业的“基本法”,在保护企业财产权利和规范企业经营活动上承担着与法律法规相似的功能,理应受到企业加倍重视。“依法治企”不仅要企业经营者做到遵守外部法律法规,也要严格遵守企业内部章程,以免作出伤害企业整体利益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践中不少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在创立之初不重视章程的制订和遵守,甚至照搬网上的章程范本,随意更改和废弃章程内容,日常经营管理中视章程如无物。这就为企业财产界限不清、权利受损和日后产生大量纠纷埋下隐患。因此,“要像对待宪法一样对待企业章程”,应是企业经营者和每个员工奉行的圭臬。
第三,民法典物权编第四分编担保物权。民法典将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和担保法相关内容整合在一起,克服了过去只能用法律技术来解决两法冲突的问题,并使保证责任承担更加合理化,对于在融资活动中寻求担保和提供担保的企业而言都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那些可能因不慎担保行为而陷入债务泥潭的企业有着强烈的警示作用。实践中许多企业为了维持商业合作关系,甚至仅凭企业主之间的友谊,就为他人借贷提供担保,而不对其中财务和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和防控,结果卷入债务纠纷而陷于危机甚至濒临破产。为此,企业在对外担保上要比对自身经营活动还要审慎,毕竟自身经营活动主要由自己掌控,而对外担保的风险很大程度上维系在被担保的借贷双方身上,不可测不可控因素更多。谨慎提供担保,积极通过尽职调查和反担保措施控制担保风险,是企业必须掌握的基本功课。
第四,民法典对职场性骚扰问题的规定。民法典第1010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据此条款,不仅性骚扰实施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如果没有履行防范制止性骚扰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员工保护和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的企业中,常常以为性骚扰的过错方主要是实施者本人,甚至受害人也有一定过错,譬如“穿着暴露”等问题,却不清楚企业自身防范性骚扰发生的义务。实践中,如果没有制度性的预防和监控,特别是受害人投诉机制和对实施者的惩罚机制一旦缺位,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实施的性骚扰就很难被防范和制止。因此,民法典做此规定很有必要,也为受害人维权提供了更多机会,同时要求企业更加重视建立、完善尊重和保护员工权益的制度与文化。
第五,民法典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称权的规定。民法典第1013条至第1014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现实中很多商家为吸引客户或在竞争中打开局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这种情形已经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假冒他人商标等行为一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民法典更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行使和处分其名称的各项权利,同时拓宽了构成企业名称权侵权行为的范围,从而为企业更加有力地维护自身名称权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一规定对于进一步遏制互联网时代随意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建立网站、博客、微博、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并从事商业活动的侵权行为也有重要意义。
     篇幅所限,笔者仅指出以上几处企业需要特别留意的地方,而民法典这样包含1260个条文的大部头,需要企业关注的地方还有很多。需要强调的是,以企业家为代表的企业经营者是企业领导力的载体,他们本身也是企业的重要财富,而企业家作为自然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更受到民法典的全面规范和保护。站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角度,即将于明年元旦正式生效实施的民法典,得到再多关注也不为过。■


编辑 王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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