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仲泽
【内容摘要】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9月13日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这一制度安排是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突破了董事长仅作为董事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角色定位,赋予党组织书记兼董事长以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定位和职权,这一突破是完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 公司治理 《公司法》 党组织书记兼任董事长
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 国有公司首席执行官
现行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长的定位和职权
1. 《公司法》关于董事长的定位和职权
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中法定的决策中心地位是十分明确的。《公司法》对董事会的地位、职责和权力,包括董事的任职资格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董事长在公司治理的法律定位上,仅仅是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其职权并不清晰。
《公司法》中涉及董事长的条款包括: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第四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由此可见,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定地位和职责权力中,董事长除了作为董事的职权,仅有“两个半”不同于其他董事的“特殊职权”:一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有主持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的职权;二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除了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股东大会会议之外,拥有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的职权;还有“半个”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除此之外,董事长没有任何法定的超出其他董事的特殊职权。这“两个半特殊职权”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对外代表权,即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第二类为对内业务执行权,主要包括董事会召集、主持权;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等。
2. 实践中,国有公司董事长的定位和职权
与《公司法》中法定地位和职权相反,在人们的概念中,董事长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十分重要。由于大多数国有公司的章程中都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视为公司的“一把手”,领导董事会和总经理,权力大于总经理。然而实际上,国有公司的董事长在国有公司的定位和职权既不像《公司法》规定的仅仅是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人、主持人,也不完全是人们概念中的权力大于总经理的“一把手”。国有公司董事长从任职安排到定位、职责、权力,都由上级实际控制人根据董事长人选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界定,总体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
(1)凸显地位型:为了凸显公司的地位和重要程度,由实际控制人的主要领导(董事长或总经理)出任董事长。这种情况在整体上市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中尤为普遍,几乎所有整体上市的国有企业集团都由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主要是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职权,并不实际介入公司的具体运营管理,或者通过大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对公司运营管理行使相应职权。
(2)分管领导型:为保证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管控,特别是保证重大问题的决定权,由实际控制人负责分管该公司业务的领导兼任公司的董事长。这种情况下,董事长除了行使《公司法》的法定职权之外,对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执行均介入较多,行使的是实际控制人分管领导的职权。这使公司治理中董事长与经理层的责权边界变得模糊,边界取决于董事长本人和总经理的配合、信任度甚至性格和个人关系。
(3)专职分设型:即公司董事长由一人专职担任,不兼任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其他职务。这种情况下,理论上董事长只负责履行《公司法》的法定责任,在实践中限于董事会的召开频次,董事长可能大多数时间处于没有具体职权的状态,成为一个“荣誉性职务”。如果董事长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日常工作中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权难以界定清晰。例如,公司根据董事会和经理层决策事项的分工规定由经理层决策的事项不需要董事长参与研究讨论,但仍然需要董事长履行对外代表权,事实上形成董事长根据经理层的决策履行对外代表权。限于双方个人的理解等多种因素,容易导致董事长与经理层,特别是与总经理产生较多矛盾。
(4)“三职两任”型:即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三个职务由两人担任。这种情况取决于董事长是专任还是兼任。如果是专任,则与前述的三种情况类似,如果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或总经理,事实上就成为公司的“一把手”,对公司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其定位和职权远远超过《公司法》的规定。
国有公司董事长地位和职权的不同类型导致多数国有公司董事长的地位职权与《公司法》规定的存在较大差距,如何界定董事长在国有公司中承担的责任,就需要根据董事长在公司中实际的地位和职权来加以界定。在实践中,往往以“坐班”和“不坐班”来区分国有公司董事长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承担的责任。一般来说“坐班”董事长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明确其对公司的经济责任;“不坐班”的董事长离任不需要进行离任审计,其对公司承担间接责任。
国有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中国企业实行CEO制度最早是从具有“海归”背景的创业者建立的高科技公司、网络公司开始的,目前仍主要集中于以互联网公司为代表的高科技公司中,并没有形成公司治理的主流模式,还只是这类公司“一把手”的一个与国际接轨的头衔。中国的国有公司不仅没有成熟的CEO制度,使用CEO头衔的也寥寥无几。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在国有公司中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法定地位的最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党组织研究重大问题成为公司决策的前置程序,党组织要在公司治理中起到“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
笔者认为,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的制度安排是建立了具有中国国有公司治理特色的“首席执行官”(CEO)制,从制度上明确了由党组织书记兼任的董事长在公司治理中不仅仅是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主持人的定位和职权。党组织书记兼任的董事长要保证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结合起来,落实党组织研究是公司决策的前置程序,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职责,势必在公司治理中行使三项核心职权。
1. 战略方向把控权
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首先必须落实国有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的职责,必须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有企业的全面落实,这也是企业党组织的首要职责。党组织书记兼任的董事长必须负责将党的意志和决定转化为公司的发展方向,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保证国有企业的战略方向不发生丝毫偏差。
2. 重大事项主导权
企业党组织的重要职责是“管大局”,党组织研究讨论是公司决策的前置程序,企业党组织必须对关乎公司大局的 “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策。作为党组织书记的董事长必须负责把党组织对于公司发展、经营、管理、人事任免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通过公司治理的决策程序转化为公司的重大决策,而不仅仅是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必须成为会议决策的“主导者”。
3. 考核监督奖惩权
企业党组织发挥“保落实”的作用,一方面是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就在公司治理中,保障公司发展、经营、管理的决策部署得以落实,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就是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通过董事会对经理层、经理层对各级管理者的考核奖惩,把工作的职责落实到公司治理的实际奖惩之中。
由此可见,由党组织书记兼任的董事长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职责和定位远比《公司法》规定的更加具体实际,更多的集中于代表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保证、监督公司的战略方向、重大决策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落实和执行。这些定位和职责强化了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长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或直接代表董事会,执行董事会的部分职权,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直接联通。
将党组织书记兼任董事长这种国有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落实到国有公司的治理结构中,通过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长工作职责等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董事长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主要是适度扩大董事长的对内业务执行权,真正建立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在公司治理中的制度落实。■
作者系中国五矿所属中钨高新董事长、党委书记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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