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监事往往由公司提名和任命,很难对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发挥独立与客观的监督制衡作用,应完善监事选聘模式,增强监督独立性和客观性。
文/王斌
关键词:国企 监事会 履职监督 奖惩激励机制 选聘模式
一、国企监事会改革路必行?
国企监事会作为股东与职工权益的代表,是对董事会、经理层日常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制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主体,是国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选择。但长期以来,不少企业的监事会形同虚设、可有可无,不仅未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还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国有资产流失毫无作为。对国企监事会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国企 深化改革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国企改革发展的迫切任务。
二、国企监事会改革“路障”几多?
推进国企监事会改革,必须实事求是地分析和面对存在的问题。
1. 监事履职时间和精力不充足
监事会的监督职责重在过程监督,需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关注企业动态、跟踪开展事项。但实际上,多数国企很少设立专职监事(包括外部监事和内部监事),都由兼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担任。例如,某些国企二级企业的监事会主席由集团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兼任,且一人兼任若干家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可想而知,在本职工作十分忙碌的情况下,该同志很难有 充分的时间和精力顾及下属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并且有的下属企业位于偏远异地,往返路程就占用大量时间,更不利于发挥监事监督的作用。另外,有的监事会主席每年仅列席一两次企业董事会;还有的监事会主席仅于年底或年初召开一次监事会,会后没有任何实质性举措,使监事会监督一职更多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2. 监事会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偏弱
公司内部监事往往由公司提名和任命,接受公司的绩效考核,从公司领取薪酬和经费。这种情况下,让监事监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无异于“自己监督自己”,很难发挥独立客观的监督制衡作用。若内部监事又非专职,监督成效则更趋弱化。例如,有的国企职工监事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而审计部门负责人又由公司任命,对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负责和报告工作。毋庸置疑,其监督力度大打折扣。
3. 监事会职责不明晰
《公司法》对监事会职权的规定较为概括和笼统,并未规定监事会履职的具体方式、手段、流程和时间节点等,这便需要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加以细化和明晰,以增强监事会履职的实操性。现实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事会工作细则的企业并不多,有的企业即使制定了相关规定,也往往在监事职责部分基本照搬《公司法》的条款内容,并不做具体和可操作的阐述,致使监事履职缺乏明确可执行的制度依据。
4. 监事会履职资源匮乏
监事会工作缺少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岗位支撑。实际工作中,董事会工作机构(如董办)时常兼顾监事会相关工作,如会议通知、报送会议资料等琐碎事务,但很少从事提供监督手段、协调相关事务、组织工作会议、安排调研日程等专项工作。不少企业的监事会工作经费 也未纳入公司整体预算,难以充分保证监督效度。有的企业监事即使有履职意愿,却找不到开展监督的渠道和资源。其原因:一是忙于日常事务无法随时抽调人员支持监事会工作;二是没有专门机构协调相关部门提供监督手段。
5. 监事奖惩激励机制缺失
根据国资委第37号令《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违规经营投资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然而,监事的奖惩实施办法 却没有明文规定。实际中,如企业因董事或高管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即使监事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存在监督缺位或不作为情形,也无须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相反地,对认真履职、较好发挥监督作用的监事也无具体的奖励措施或职业生涯发展晋升机制,从而导致监事滋生应付了事的消极思想。
6. 部分监事业务能力不强
有的监事缺少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知识背景和专业经验;有的监事知识结构老化,跟不上新时代和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有的监事不了解、不熟悉任职企业的业务特点和行业特征。从企业角度来说,有的国企对监事的继续教育工作不够重视,缺少对监事的定期培训,或培训质量不高,指导性和针对性不强,这些都会造成相关人员的知识能力和经验储备不足以胜任监事岗位,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三、国企监事会改革如何“清障”?
国企可从人员、岗位、机制、培训等方面采取措施,扫清国企监事会改革“路障”。
1. 完善监事选聘模式,增强监督 独立性和客观性
(1)明确监事选聘条件。监事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知识背景和专业经验,对相关企业的业务领域较为熟悉,责任心强,有充足的精力和时间从事监事工作; 监事会主席应与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不存在利害关系,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监事会工作。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方可提名为监事。
(2)有关专职监事的选聘。二、三级企业监事会主席的选聘可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牵头,审计部门参与,通过社会招聘或集团内选聘等方式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审计部门提名,经集团党委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一名监事会主席负责2〜3家二级企业的监事会工作,不再兼任其他职务。其他专职监事的选聘可参照监事会主席的选聘模式,适当简化程序。例如,中粮集团制定了监事会主席专职化的相关制度,从集团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下属专业公司负责人中选聘3名同志担任专职监事会主席,每名监事会主席负责两家二级专业公司的监事会工作。五矿集团选聘12名专职监事会主席,每人负责5家下属企业的监事会工作。
(3)有关兼职监事的选聘。兼职监事须完成监事会主席安排的工作任务,保证每月不少于5个工作日用于开展与监事职责相关的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汇报。因此,兼职监事的提名须征求监事会主席的意见。
2. 建立监事会工作机构及岗位,协调提供资源支持
国企从集团到下属企业,可将审计部门同时作为监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在审计部门内设立专门的处室负责监事会工作,细化部门、处室和岗位工作职责,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为监事会开展日常工作提供资源支持、工作协调和日程安排。监事会 的日常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外部监事的工作经费由派出单位承担,内部监事的工作经费由本企业承担)。监事会有权要求审计部门或通过审计部门协调其他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例如,中粮集团审计部作为监事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的对接协调,安排外派监事会主席的工作行程,并提供审计监督等手段支持。五矿集团董监事办公室专门负责集团董事、监事的管理和日常服务工作。
3. 落实监事会工作机制,强化过程监督力度
(1)加强日常监督,确保工作落实。监事会应通过列席相关会议、关注重点事项、开展工作调研、听取工作汇报、提出工作意见等方式跟踪企业日常财务和经营运行状况,监督企业董事会、经理层的经营决策与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向上级企业审计部门报告企业经营中的重大风险和问题。每个季度,监事会应将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呈送上级企业审计部门。
(2)开展集中检查,强化监督履职。监事会应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检查,以财务监督为核心,重点验证企业资产、效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状况,客观分析企业潜在风险,评价企业董事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及不足之处,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检查结束后,监事会应向公司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同时报送上级企业审计部门。
4. 健全监事奖惩激励机制,杜绝不作为现象
(1)完善监事考核评价机制。监事的考核评价可采用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外部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的考核由派出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牵头,审计等职能部门参与考评且分值权重占比须达50%以上。在薪酬发放上,外部监事交由派出单位办理,内部监事则凭所在企业安排。
(2)落实监事奖惩责任机制。若监事未尽职履行监督职责,应发现未发现、应制止未制止、应报告未报告企业董事或经理层等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且相关责任人受到追责处分的,监事会主席及其他监事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到相应惩处。反之,若监事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及时发现或制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避免或挽回国有资产损失的,应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并作为职业发展中重要考量因素,对长期表现优异的监事,可在审计、风控、纪检、董办等部门中调动或予以提拔任用。
5. 加强监事业务培训,提升履职监督能力
审计等相关部门每年应集中举办监事培训班,促进监事之间的工作交流。同时,监事每年可自行选择参加正规培训机构举办的业务培训班,有关培训费用应纳入企业资金预算。如国机集团每年组织一期监事培训班,培训对象包括集团外派监事会主席、二级企业内部监事 等,对提升监事的履职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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