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翁士增
【内容摘要】民营企业的快速成长离不开良好的营商环境。本文在解读营商环境内涵及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了民营企业所面临的主要营商环境问题,认为竞争中性是当前解决我国民营企业营商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而公平、便捷是构建竞争中性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
【关键词】营商环境 竞争中性 公平便捷 民营企业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民营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外部环境挑战及内部组织结构变化。营商环境已经成为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同时,由于民营企业在创办初期的快速成长使得企业管理者忽视了相关营商环境问题,构建竞争中性的营商环境,是民营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所面临的挑战。
到目前,世界银行已经连续16次发布《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推动了3000多项营商环境改革,目前参与经济体已经达到190多个。报告表明,营商环境整体指数提升1%,可使投资增长0.3%,GDP增长0.36%。2014年至今,我国在全球营商环境综合排名提升50位,排名首次进入前50位。
民营企业成长过程中的主要营商环境问题
研究表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这个国家和地区的营商环境高度正相关。回顾我国改革开放的40年,不断革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环境。然而,当前民营企业在营商环境方面存在如下困难和问题:
1. 发展机会不均等
市场环境在民营企业的成长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市场准入门槛方面,民营企业仍遭遇不少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性壁垒,尤其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准入方面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各地招商导向下,不少本土民营企业也缺乏公平竞争的机会。在市场准入透明性方面,仍存在制约和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隐性壁垒。壁垒越大,在市场机会获取方面就越不公平,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2. 要素获取成本高
一是民营企业在获取土地、资金、劳动力、电力、水等要素方面往往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比如各种隐形收费、第三方中介费等间接成本。质量检测、消防生产、产品审验、环评、安评等方面收费较高,没有价格上的回旋,让企业难以承受。二是资金获取的便利性。我国尚未建立专门针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机制,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深层次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当前,民营企业融资约70%依靠间接渠道获得,约30%依靠直接渠道获得。间接融资的渠道主要是银行。由于民营企业发展时间普遍较短、自有资产少、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而且资信水平较低,财务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难以达到银行贷款要求,导致银行给民营企业发放贷款时存在“悖论”:既想放贷,又担心款项回不来。因此,银行在给民营企业放贷时出于对自身盈利和风险防控的考虑,一般都要求抵押担保贷款,否则就“不敢贷”“惜贷”。即便有了抵押担保,在放贷过程中仍可能出现“抽贷”“断贷”等乱象。由于资金短缺,很多时候民营企业只能借助于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利率高,导致民营企业经营风险居高不下。作为直接融资渠道的股票发行及债券市场,由于民营企业的规模、知名度、信用等级等条件限制无法进入。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突出。
3. 税费负担重
十八大以来,虽然国家采取了系列减费降税措施,但民营企业税费负担依然较重。“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抵扣规则过于复杂,部分涉企收费细则不明晰,责任主体不清晰,配套措施不健全,增值税抵扣有限。费用负担主要集中在社保费、部分政府性基金收费、不规范收费等方面。民营企业反映较多的是“五险一金”的负担问题,占企业用工成本的比例过高。隐性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仍然是民营企业不小的负担。还有一些已经取消的资质认证被冠以培训学习的名义变相收费,又加重了民营企业的负担。
4. 办事手续繁杂
近年来,虽然我国出台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很多,但不少政策落实不到位、效果不明显。在行政审批上,民营企业办事手续烦琐、材料多,办理同一个事项,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要求和标准,仍然存在反复提交材料的现象。审批服务过程中出现“体外循环”,审批中介服务时限长、服务不到位。
竞争中性是解决民营企业营商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
所谓竞争中性是指在政府重大商业活动中不能凭借公共部门所有者的身份,利用立法或财政权力,获得优于其他私人部门竞争者的完全竞争优势。竞争中性包括税收中性、借贷中性、监管中性、回报率要求、全成本定价等。整体来说,竞争中性是市场化经济的重要基础。竞争中性的本质是将企业的经营活动与政府职能隔离,防止企业利用与政府的关系获得不当优势。因此,竞争中性能够提高全社会资源分配的效率,维护市场化经济的健康运行。竞争中性只适用于商业活动,在非盈利、非商业活动中则不适用此原则。
2015年12月,《竞争中立:维持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确认了竞争中性的八个标准,即简化国有企业经营形式、成本确认、商业回报率、厘清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和补贴中性、政府采购中性。竞争中性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关系的技术性原则。
其实,我国在改革中一直奉行“竞争中性原则”。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中央和地方也都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也就是说“竞争中性原则”在我国政策导向上是连续的。2017年底,五部门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2018年10月14日,易纲在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发言中提出“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2018年12月24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打造公平、便捷的营商环境。
虽然“竞争中性原则”的提出本是针对国有企业,但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也具有重要影响。“竞争中性原则”是指政府不是以歧视性或特惠性政策对待某类或某些市场主体,而是以公正平等的原则对待市场竞争主体。竞争中性就是要保持中性、公平竞争,这也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如图1所示)。
根据上述分析,“竞争中性原则”既符合我国的政策方针,也符合国际通行的规则,是“中国特色”与“国际惯例”的有机结合:一方面,竞争中性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十八大提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里“平等”“公平”“同等”的表述完全符合竞争中性的精神。另一方面,竞争中性的表述又体现出与国际通行的规则相互融合、相互接轨。
公平便捷是构建竞争中性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
竞争中性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是公平、便捷,对于民营企业发展意义深远。在国家的经营和政策环境方面,不分所有制性质,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实际上,我国在税收、金融等方面已制定了相应标准(如图2所示)。
1. 公平竞争是竞争中性的核心环节
公平竞争就是要民营企业消除市场竞争中的各种不合理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已经显示出蓬勃的生机与活力。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民营企业的迅猛发展,并不是得益于优惠政策,而是在相关法律和政策允许的空间内发育成长的结果。这表明,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民营企业不怕竞争,怕的是不公平的竞争。民营企业需要有充足的市场发展空间,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等方面有公平的竞争环境。民营企业需要有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也可以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2. 高效便捷是竞争中性的应有之义
为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民营企业需要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在行政审批事项上,能快速获得审批;在办事程序上,能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让数据多跑路,办事人员少跑腿,简化手续;在税负方面,能简化手续,减少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在融资方面,能及时获得所需资金,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 [2] 王成.成功经营你的商店:在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秘诀[M].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
[3] 丁茂中.竞争中立政策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8.
[4] 高维和,殷华,张懿玮.国际“竞争中立”国有企业条款与中国实践[M].格致出版社,2019.
作者单位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商贸与经济管理学院
栏目主编 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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