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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选择欠款催收方式(2019-01)  
企业管理杂志 发布时间:19-04-01        
   

采用何种催收方式应取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具体状况而定,特别是要根据债权人进行欠款催收的条件满足程度来确定。



文/李杰



关键词:自行催收  联合催收  委外催收  司法催收  国家出资企业

欠款出现的不可避免性

1. 应收账款的出现不可避免
     不论哪种企业性质,在市场商务谈判中需求方往往能够拥有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导致供应方的天然劣势地位,双方谈判结果中的付款方式往往不利于收款方,比如收款时间较长,收款方式为承兑汇票等延期付款方式。而为了维护与需求方的关系,出现应收账款的情况就并不鲜见。
     应收账款往往并不能直接影响需求方的商业信用,即信用并不是在该企业违反合同、到期之日未付款时就开始受到影响。因为供应方会考虑后续的持续合作关系,不采取或者延迟采取措施催收应收账款,以致最后的应收账款演变为呆账、死账。
     需求方的经济状况受内外部环境的影响,且需求方的责任范围并不是无限的,受注册资本金上限的责任范围限制和破产法的保护。法人人格独立,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分离,个人财产不参与企业债务的承担。
2. 风险控制的意识有待提高
     现代社会中企业与合作对象往往是陌生的,最全面的预防措施应该在与对方合作之前,做好充分的调研工作和风险控制,且签订商务合同,在商务合同有可能违约的情况下,还应该及时办理担保。
     如果在合作之初,未留下任何合作痕迹,即不签商务合同、不开票据,以君子协定、口头约定模式进行合作,那么在不可持续的需求中,市场中的需求方可以不确认这笔债务。
     如果在合作之中,只签订商务合同,未办理担保即给予对方延期付款优惠,也存在实际被拖欠的风险。也就是需求方可以只确认费用,如果无力支付,将会因为债权无担保的物权类优先受偿的属性,使得供应方实际上无法收回欠款。
     如果在合作之后,已经被拖欠费用,却不及时保留催收痕迹或者主张权利,也将存在败诉、债权债务无法确认的风险。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欠款类案件主要适用诉讼时效这一期间类型。
    
欠款催收的各种方式
1. 自行催收
     如果想要自行催收成功,需要的催收条件满足程度要求最高。否则,企业自行催收将遇到很多阻碍。
     首先,债权人在合作之前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了解充分、切实,在确认债务人资产足以抵债的前提下与债务人合作;其次,债权人的身份确认是靠严谨的商务合同确认的,债权性质不是“裸债”,而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且不违反私法禁止性规定的契约支撑,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清楚明白的违约金条款已经开始发挥效力,且未过诉讼时效;最后,该债权并不是仅有债权请求权来维护其权利,即合同办理了质押等手续,形成了有效的担保物权,通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律效力,确保债权人在众多的其他债权人中享有优先而有保障的获得债务履行的条件。
     因债权人拥有上述催收的优势时,自己通过发函件、电话录音、上门催收等方式催促债务人还款,债务人肯定要慎重考虑是否付款的问题,否则,债务人将面临较高的败诉风险和额外的司法诉讼成本。一般来说小额贷款或者银行等金融公司有一整套的自行催收体系。
2. 企业联合催收
     企业联合催收,也是自行催收的一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完全垄断和寡头垄断行业。通过同一行业企业之间的协议形成统一的黑名单体系,如果债务人欠款将会遭到同行业所有供应商的联合抵制。这种催收方式是对债权人的市场主体地位要求最高的一种催收方式,但也是对欠款催收条件满足度要求最低的方式。比如,几个银行联合将客户的信用信息共享,客户在其中一个银行有欠款,在其他几个银行都无法办理贷款业务。并且欠款客户在其中任何一个银行有存款,都将面临被追款的可能。
3. 委外催收
     委外催收的模式有多种,可以是直接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外部的催款公司催收欠款;还可以是将公司的不良债权打包出售给不良资产处置公司,间接委外催收。委外催收一般适用于自行催收和企业联合催收条件不满足或催收不力的情况下,委托更专业的机构进行催收。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承接委外债务催收的机构,部分存在“涉黑”的情况。企业在选择委外催收机构的时候,一定要进行背景调查,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4. 司法催收
     司法解决方式,作为最终的纠纷解决途径,是欠款催收的重要途径之一。不论是否使用其他任何的欠款催收方式,司法途径欠款催收将会是最终的途径。一般来说只有其他催收方式均适用无果后,才会使用司法途径;特别紧急情况或者是金额较大的欠款催收,企业也可能直接选择司法途径。司法机关中的仲裁委与法院作为可选项,可供债权人选择。
     仲裁与诉讼都是最终解决社会纠纷的手段。二者只能选其一,两者各有优劣,合作双方可根据合作的需要进行选择。仲裁需要事先在协议中有仲裁条款的约定才能排斥诉讼管辖,约定中需要明确具体管辖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不能只是约定适用仲裁。仲裁一裁终局,周期短,费用低,程序简单,执行需要靠法院等司法机关。诉讼可以在不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自由约定与合同相关的地方为管辖地。诉讼一般是两审终审,周期长,费用高,程序多。
     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欠款催收,就算债务人无钱可还,也可以此确认债权,如果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无需重复确认债权;司法文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对于债权的处理有明确安排,是一种问题解决方案。
5. 国家出资企业如何选择欠款催收方式
     国家出资企业的效率与安全是平衡关系,非国家出资企业往往更偏重效率。因此,要根据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性质、经营目标、监督模式、资产性质不同,根据不同的情况来选择使用不同的催收方式。
     不涉及折扣的欠款催收情形,可以采用自行催收的方式催收欠款。因为这种催收方式更加经济,无特殊情况与风险时可采用。如果要持续性地维护与客户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或出于尽快收款的考虑需要给予债务人优惠条件,那么国有出资企业就不适合采用自行催收的方式。
     国家出资企业有企业联合催收的条件,应该充分利用该条件进行欠款催收。
     国家出资企业要出售不良债权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不可随意出售。
     国家出资企业选择司法途径进行欠款催收,特别是在为了维护客户关系、不得不给予一定的债务还款优惠的情况下应选择该途径,不仅能够有效维护企业实际利益,还能更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与审计的要求,重在问题的解决。因为仲裁委或法院作为最终纠纷解决机构,将以国家权力机关的身份,根据双方或者多方签订的合同,理清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双方充分沟通且符合事实情况的前提下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文书。该司法文书除了可以有效规避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与审计风险之外,对欠款方有较强的威慑力,能够达到最终收款的效果。■


作者单位 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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