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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批判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务鸿沟(2018-08)  
企业管理杂志 发布时间:19-01-07        
   

只有成功跨越了与技术研发、与域外法制和文化,以及与企业决策和日常管理之间的鸿沟,成为一支真正过硬的法务队伍,才能为企业“走出去”乃至全球化发展保驾护航。



文/中国企业联合会法律顾问 赵国伟



关键词:“走出去”  企业法务  技术鸿沟  文化鸿沟 管理决策鸿沟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走出去”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同时也面临各种各样的运营风险,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法律风险。对于正在走向世界的“中国制造”,特别是中国的高科技产业,横亘在企业法务面前的首要难题就是法务工作与技术研发的鸿沟。本文探讨的三大鸿沟即从此始。
    
一、企业法务工作与技术研发的鸿沟
     受我国以往法律教育体制和文理科壁垒的人为设定,科技+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很难从高校中培养出来,甚至连专利法、科技法等复合专业领域的合格师资也极度匮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前身为司法考试)则进一步拉大了法务与科技人才之间的距离。幸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辟了专利代理人这一职业考试通道。但由于目前专利代理服务需求剧增,专利法务人才基本聚集在专利代理机构和涉足专利领域的一些大型或专门律所,极少入职企业。在这种局面下,企业的专利申请和维护、专利权许可和保护基本外包给了专利所或律所,虽然暂时满足了常规性的专利法务需求,但对于希望培养核心竞争力,发展成为行业乃至国际一流企业的大中型企业,仅仅依靠外部力量,一是不能实现专利权开发与自身核心竞争力培育的高度整合;二是不能实现技术秘密的最优保护(外部的专利代理商总是倾向于对技术的公开专利保护而不是私密保护);三是在与其他企业进行专利权领域的交易与合作时,难以找出值得完全信赖的内部谈判代表来达到企业自身专利权益和商业价值的最优化;四是当一项技术仍处在论证和研发的初期,外部的专利服务机构难以为企业提供从开发/引进成本比较、权利转化空间,到侵权风险及应对策略等一揽子系统建议和解决方案。只有跨越企业法务与技术部门之间的鸿沟,通过企业自身法务团队和技术研发团队的深度合作,才能满足企业上述深层次需求。
     结合目前我国企业现状,短期内可以使用的办法是从外部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高薪引进人才,为其设置通畅的职业发展通道,如设置首席专利官等高层管理职位,并由其从法务和研发部门中培训和挑选人员组成企业的内部专利(技术)法务团队。长远的解决方案是从企业研发团队和法务团队分别抽调部分人员,组成内部专利服务团队,聘请外部专利法务专家进行基础培训和长期指导。无论上述哪种模式,都要避免矫枉过正——建立企业内部的专利(技术)法务团队并非一味地自力更生、闭门造车,而是在通常的专利服务领域仍借重外部专利法务机构,企业内部的专利法务人员则起到沟通、配合、协调、监督的作用;而在特定专利法务领域,如开发初期的成本风险论证、专利和技术秘密保护方案选择、专利权领域的商务谈判等方面,则由企业内部专利法务力量发挥主体作用,外部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与顾问的襄助。
    
二、企业法务工作与域外法律制度和文化的鸿沟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文化本就有或大或小的差异,而处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之间差异犹大,其中最大的莫过于我国所处的成文法系和英美国家所处的判例法系之间的差别。不同于成文法系特别是我国以立法为中心、实体为主干的法律制度特征,判例法系国家历来有程序至上、注重证据、判例成法、司法中心、控辩对抗的特点,由此通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性规则和判例逻辑推演,形成高度职业化的诉讼及准诉讼法律业务。在这种法律制度中,需要企业的法务力量能够熟练地运用当地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性规则和成例指引,充分搜集和运用对己有利和对对方不利的相关证据,对法官或仲裁员法院形成强大的说服力。尤其是近些年来为提高司法效率,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所推进的辩诉交易模式更使得职业素养深厚的法务人士在控辩双方的谈判和妥协中越来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对此问题没有足够重视,一旦在与我国法律制度迥异的英美等国遭遇诉讼,其典型的判例法系特征往往直接导致从我国本土培养出的法务人员专业技能失灵,只能依赖熟悉英美法的“外援”律师。这不仅会大大增加诉讼成本,也会因以应诉为目的而临时建立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下,中外法务之间对接不畅、分歧易生而不同程度地增加败诉风险。
     因此,在美国和英联邦诸国等判例法国家和地区运营和有商贸往来的企业,需有建立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应诉或应对调查的针对性预案,除了涉诉后作为应急手段聘请当地可靠的律师团队外,还要引进和培育企业自身熟悉英美法规则和技术的法务人员。
     随着我国对司法、程序、证据和辩诉对抗模式的日趋重视和强调,大量英美法系的具体经验逐渐被引进我国司法实践中。各大律所中精通英美法的律师越来越多,各院校和研究机构中研习判例法乃至去英美法系国家访问的学者也与日俱增。这为从本土挑选可与英美当地律师团队对接和合作的企业内部法务人才提供了方便。稳妥起见,应优先考虑受过英美法专业教育和职业训练的英美法系海归法律人才为主力,而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的法律制度亦属英美法系,又与中国大陆文化同源,其法律人才更有可能满足中国企业这方面的需求。
     当然,每个“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都面临跨制度、跨文化的挑战。语言也成为贯通不同法律制度与文化的一道重要障碍,尤其是一些国际化程度不高的语言区域,很难寻觅到既通晓当地语言、又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人才。在作为我国企业“走出去”主要落脚点的“一带一路”国家中就有不少这样的语区。法律行为的权益利害要求对作为依据的法律规范做出系统而精确的解读,而法制的主权特征又使得只有熟稔一国当地语言文化的法律工作者才能对当地的法律规范给予准确到位的诠释。因此,在加强投资与商贸合作的同时,加大彼此间的社会文化交流特别是跨文化法律人才的培养,才能为“一带一路”上的中国企业稳步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实务保障。
     除了语言障碍外,不同的宗教文化对各国法律文化的影响也是“走出去”的企业法务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绝大多数受到各种宗教文化的长期影响,有些国家的法律制度本身就印刻着深深的宗教烙印,对企业的经营特别是劳动用工、商业广告、产品生产销售运输等活动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这就需要企业法务通过对运营所在国宗教文化形成的风俗禁忌和社会规范进行尽职调查,识别出其中的法律风险点,制定相应的风控措施,融入企业的全面合规管理中。
     最后,跨越企业法务工作与域外法律与文化鸿沟更需要中外法律工作团队的紧密合作,这里既包括公司内部中方法务团队与公司外部的国际律师团队的合作,也包括公司内部本土法务团队与国际法律人才的合作。能不能实现企业内部本土和外方法务力量的有效沟通与配合,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等企业法务领导人能否有效发挥对这两部分法务人才的整合、统率和引导作用,是中国企业法务水平是否实现国际化、全球化的重要标志。我们看到,多年来在国资委推动下,央企在全球范围内招募总法律顾问,迄今为止也罕有海外人士加盟。海外法律人才水土不服,中外法律人才间的知识与文化背景隔阂,企业与海外法律人才建立信任关系需要更长时间,这些都是造成企业内部跨国法务力量难以形成有凝聚力和战斗力团队的重要原因。
     长远来看比较可行的是从海外引进中低层职位的法律人才,通过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源发展通道,将他们培育成企业的高层法务主管乃至总法律顾问。短期来看也可以将企业本土出身的高层法务主管送到海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进行交流学习,使其成长为国际化的法律精英(同时要做好竞业限制,以免人才流失),再通过这些国际化的法律精英来统率中外两类法务力量,形成能满足企业国际运营和竞争需求的法务团队。
    
三、法务工作与企业决策和管理的鸿沟
     企业法务面前的最后一道鸿沟,是法务工作与企业重大决策和日常管理间存在的隔膜,这种隔膜往往会成为企业的重大隐患,最终演变成灾难性的后果。很多中国企业的法务工作者仍然扮演着类似于灭火队或者抢险员的角色,只有遇到诉讼或司法、行政调查或者自身权益已受严重侵害时,公司的法务人员才介入,甚至公司内部的法务人员比公司从外部聘请的法律顾问更晚知悉相关的核心与涉密信息。虽然对走向国际的大型企业来说,法务工作常态化,由事后应急处理转化为事前风险防控,已经成为较普遍的趋势,但是法务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力度仍远远不够。以央企为例,其最高法务——总法律顾问多属于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除了极少数兼任董事会成员身份的总法律顾问在董事会中具备发言权和投票权外,大多数总法的工作都由上级领导决定。而反观欧美跨国公司的总法律顾问,一般由公司执行副总裁或者资深的高级副总裁担任,全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直接向公司CEO或者董事会报告工作。尽管我国企业特别是央企的管理有其自身管理文化特征,但美国的经验仍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
     要克服法务工作与企业决策的隔阂,需要企业决策层在法务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配合下厘清企业各类决策的法律风险级别和权益影响程度。凡法律风险级别高、权益影响程度深的决策必须经过法务的审核,其中并购、分立、上市、海外投资或招投标等重大行为更须有系统明晰的法务审核意见书。凡有一定法律风险或权益影响的决策都需事先知会法务,由法务收录或备份其中的专门资料和信息,特别是有涉诉风险的关键文件与数据,更应进行必要的保密和存证管理。
     在我国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法务的介入通常比较有限,大多停留在规章制度制订、合同审核和员工解雇几项事务。而规章制度如何实施、合同涉及的项目如何运营、员工解雇前的使用和奖惩,常常缺乏法律风险的前期预防和跟踪监控,相关的信息保密和证据保存更难以达到防范法律风险和应对日后法律纠纷的要求。如果企业的证据和守密意识薄弱,存证与保密工作不到位,那么不仅在面对外方商业伙伴的刁难、外国政府的调查指控并在后续的司法和仲裁活动中会经常处于被动地位,而且在遭受外方侵权或违约时也无力及时有效地开展维权行动或获取法律救济。
跨越法务工作与企业日常管理的鸿沟,不能仅仅依赖法务工作部门的扩充和专职法务人员的增加,更应当通过全方位的法务管理体系化建设来实现。在每个部门、每个业务板块、每个项目中都设置法务对接口,并制定专人负责与公司法务部门对接,对这些对接人员应进行定期的法务培训,使其通晓自己所在部门、业务板块和项目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具备防控此类法律风险的基本技能。重大而复杂的法律风险防控则由企业法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板块和项目互相配合,共同负责。集团公司的专门法务,除了指导集团层面各部门、板块和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外,还应负责各分子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系统化、整体工作指导和专业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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