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睿开 梁韵
【内容摘要】文章通过对比分析中央企业信息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商登记企业信息公示三类信息及其发布工作的异同,提出促进央企所属上市公司信息发布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的建议。
【关键词】中央企业信息公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工商登记企业信息公示 对比分析
随着国企改革深入推进、资本市场日益规范和社会信用系统不断完善,国家有关部委、机构和社会公众对于中央企业信息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商登记企业信息公示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妥善处理这三类信息发布的关系,加强工作协调性和一致性,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比分析上述三类信息及其发布工作的异同,提出促进央企所属上市公司信息发布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的建议。
三类信息及其发布工作的对比分析
1. 三者产生的背景和依据明显不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目的是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工商登记企业信用公示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二者均由法律或行政法规做出明确规定和要求,信息发布工作成熟有序,制度化、标准化程度较高,法律指向性强。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深入推进国企改革决策部署的要求,是打造“法治央企”“阳光央企”的重要途径,主要以国家部委发文为依据,目前处于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阶段,因此相较前两者而言,信息发布工作的探索性显著,政策指向性强。
2. 发布内容、范围、标准有区别
在主要内容方面,三者均涉及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生产经营、日常管理、改革发展等信息,在发布内容上均可分为日常信息和重大事项两类,并有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两个层次。相较工商登记企业信息公示而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中央企业信息公开所包含的内容重合度高,且均呈现出多、散、杂的特点。其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见于监管机构制定的信息披露办法、准则、指引中,而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则散见于国家相关部委和机构的各种意见、通知、办法中。此外,对于企业经营性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均依据不同的行业领域和企业类型划分了不同的信息发布范围、标准,信息细化分类的程度高于工商登记企业信息公示。
3. 信息发布形式、时限和平台有差异
在信息发布的形式、时限和平台方面,由于受众和监管机构不同,故三者差异显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商登记企业信息公示分别面向资本市场和市场管理部门,二者有各自固定的发布形式、文本格式和时限要求,有主管部门或机构搭建的独立发布平台,工作流程规范化、信息化程度高,而在这二者中,尤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则和要求最为繁杂、严格。中央企业信息公开主要面向社会公众,其发布形式相对自由,发布平台多为企业自行搭建的媒体,发布时限相对宽松。
4. 监管层面、监管力度和方式有差别
在监管层面,三类信息发布工作均是国家为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规范公司治理、保障公众利益而给企业制定的行为准则,但因为三类信息发布工作分别有不同侧重,因此监管部门、力度和方式皆有差别。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由国务院国资委牵头监管,其他部委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管,对于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企业,有关部委和机构一般采取批评和公开通报等形式进行处罚。工商登记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管部门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定期监管为主,对于违法违规企业主要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方式进行处罚,且该处罚会对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实施资本运作造成直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由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由于信息披露工作与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关系密切,因此监管机构更突出日常监管,且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的各项惩罚措施也最为细致、具体、严厉。
做好三类信息发布工作的建议
鉴于央企所属上市公司信息发布工作涉及面广、工作繁杂、影响力大,为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增强信息发布工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1. 完善制度体系
央企所属上市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信息发布工作制度体系,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区分证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企业网站管理办法》《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对外发布信息审查办法》《商业秘密保护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信息发布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高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在制定制度的同时,设计适用于不同信息的信息发布工作表格,畅通建立企业内部填报渠道,促进信息发布工作表单化、信息化。
2. 明确职责分工
(1)明确主责部门。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由公司办公室或宣传部门主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日常工作机构主责(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由财务部门主责),工商登记企业信息公示由法律部门主责;企业财务、人事、投资、战略、审计等作为信息生成部门,参与提供与三类信息有关的基础材料;企业保密部门负责对三类信息进行涉密审查。
(2)梳理信息目录。信息发布的主责部门分别归纳整理三类信息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发布时限等,汇总形成对外发布信息目录。其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工商登记企业信息公示的内容、时限等集中见于监管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规则中,易于整理;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则较为分散,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行业领域和企业类型,依据有关部委、机构的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归纳整理。
(3)建立工作流程。信息发布主责部门分别建立三类信息的生成、管理、沟通、审核、发布工作流程;保密部门要研究确定信息发布和保守秘密的边界,明确涉密审查程序,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3. 开展协同合作
(1)实施会签机制。对于三类信息中的日常信息,按照“谁生成谁提供”的原则,信息生成部门完成信息基础材料的收集汇总后,将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并根据会签意见修改完善,最后交信息发布主责部门,由主责部门根据时限要求,通过不同平台对外发布信息。
(2)实施会商机制。对于三类信息中的重大事项,按照“谁生成谁组织”的原则,信息生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会协商,就信息收集的渠道、统计口径、报送方式等进行研究讨论,根据研讨结果开展信息收集、汇总、整理工作,最后交信息发布主责部门,由主责部门根据时限要求,通过不同平台对外发布信息。■
主要参考文献
[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Z].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
[2]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2014.
[3]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Z].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
作者单位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栏目主编 苗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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