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晗 郭静
关键词:共享经济 信用体系 隐私保护 征信
当今,人们来到了一个所谓“共享”的新时代。更幸运的是,共享经济的发展一直在党和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指导之下。种种迹象表明,迈入高速发展快车道的共享经济未来将是一片光明。然而共享经济的发力已经万事俱备了吗?
一、共享经济之殇
共享经济产生的前提是以互联网为依托,建立在彼此不熟悉的网络环境下。由于共享经济参与主体间信息的不对称性、交易的不确定性以及网络环境存在的潜在风险,特别是基于陌生社会下参与主体间自我道德约束能力、自我保护等因素的影响,这势必会带来共享经济参与主体间的信任挑战。以共享交通领域为例,2016年8月,在全国许多城市——北京、上海、青岛、广州、深圳等地发生了Uber“幽灵车”事件,由于该软件平台的监督审核不力,Uber司机足不出户,一天稳赚几百的恶意刷单现象频出。2016年9月,据中国新闻网报道,自滴滴打车软件上线以来,滴滴司机先接单再爽约,用户随意取消订单和拒不支付乘车费用等行为在北京、成都、武汉等地有目共睹。2017年3月,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北京居民使用共享单车的调查》显示,72.2%被访者遇到过“刹车失灵、车胎没气、掉链子、车把或坐垫损坏”等不同程度的破坏情况。2017年7月,据中国市场经济研究网报道,3Vbike创始人巫盛华表示,“投入近百万元造了1000辆自行车,投放到河北保定、廊坊、秦皇岛、福建莆田等4个城市后仅找回几十辆,更有甚者,部分地区车辆丢失率竟然达到了100%”。
二、乱象之罪究根源
大众合作性消费受到信用资本驱动,因而驱使信用资本成为一种拉动经济增长与社会价值再创造的新引擎。在TED平台演讲中,2015年Thinkers50突破思维奖得主瑞秋·波特斯曼断言:“新经济的流通货币是信用。”事实上,信用问题已成为共享经济发展的实际障碍,正如哈佛大学商学院商务管理教授和历史学教授南希·科恩所分析的,制约共享经济发展的根源源自当今世界范围内正出现的信用危机。由此可见,上文提到的Uber司机恶意刷单,滴滴打车司机屡屡爽约,共享单车丢失泛滥等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从共享经济的定义出发来分析其问题根源。共享经济目前普遍的定义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其本质是整合线下的闲置资源、过剩产能,在线上寻求供与需,以达到物尽其用。“共享经济”解释中的“闲置资源”本身必然存在资源提供者,但闲置资源对于提供者自身来讲,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不会形成有效实际价值,而这些闲置资源恰恰是使用者当前急需的,于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诉求与需求进行对等联接,从而使提供者获得一定收益补偿,使用者仅付出远远少于成品市场价的费用,满足需求。但其中的事实是,提供者将闲置资源以租、借等方式通过第三方平台转移给使用者,大部分参与方都是陌生人。根据201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开展的“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显示,公众对陌生人的信任度仅为5.6%。因此,由参与方信用问题导致的信用障碍会直接促使“共享”的成本上升。仅靠道德自律而非信用机制约束是难以维持共享经济良性发展并获得盈利的。即使以一方或多方的不断利益补偿为基础,这样的经济形式又能走多远?
共享经济的成熟完善,要以解决基础信用建设问题为前提,而要达到全社会范围的共享,各企业各征信体系理应统一征信标准,互联互通,打造征信命运共同体,形成共享经济征信体系生态链,将共享经济推向更高水平的共享共赢。早在2014年,我国就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明确提出社会诚信是四大重点信用领域之一,并明确指出,到2020年我国应基本建成以信用体系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但是,波士顿咨询公司发布的2015年《中国个人征信行业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央行征信中心有效覆盖了8.6亿人信息,个人征信记录仅为35%,即便考虑到中国55%的城镇化率,城镇人口个人征信覆盖率也仅为61%,远低于美国92%的渗透率。在共享经济下“你的就是我的”,殊不知“我的还是我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在时间上、空间上的分离,尤其是当前公众的诚信意识淡薄,导致共享经济各参与主体间面临严峻的信用挑战,而我国恰恰处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起步阶段,共享经济的发展也难免会遇到瓶颈。因此,共享经济必须越过信用这道坎儿,无信用不共享。
三、信用体系为共享基石
共享经济的基础必然以打造更加完善的信用体系为先决条件,信用体系建设虽然艰难,面临一些障碍和瓶颈,但却有百利而无一害。
1.企业方面
共享经济企业面临的大部分信用问题,与之常见的“信用”信息略有不同,更接近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时表达的信用信息。这一问题的主要解决方法目前还都是以企业自身为主导,一是与现有征信企业合作,二是建立自己的信用信息库。目前,已有共享经济企业着手尝试。摩拜与深圳前海征信,ofo与芝麻信用纷纷展开信用合作,一方面初步构建了企业自己的信用分规则,另一方面达成了双方信用数据对接的意向。共享经济企业尝试解决自己的核心信用问题,当然这方面也不是一点参照没有,相对成熟且覆盖面广的零售电子商务企业也都有自己的一套信用制度,如阿里、京东等,但这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信用信息整合难度大。共享经济企业面临的信用问题,不同于以往以借贷为体现的信用,甚至也不同于零售电商企业面临的非面对面交易下的信用问题,已经触及到用户社会生活更深入的层次,信用问题涉及的广度、深度、问题复杂度、采集难度都有所增加。虽然这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但如何将这部分社会行为的信用信息,有效采集并融入已有的信用体系中,绝不是简单记录一下违规违法信息就能达成目的,这需要一个更新的评价指标体系做支撑,是一个值得各方认真思考的问题。
(2)企业间信用共享程度不够。信用信息单纯的壁垒与垄断正逐渐形成,不利于共享经济企业长久发展。随着信用信息本身价值的凸显,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行为主导使市场产生了信用信息的壁垒与垄断。企业以自己的信用信息作为差异化竞争的手段,这点本无可厚非,但同时带来的竞争企业间的信用信息壁垒与垄断是不利于社会完整信用体系建立,不利于共享经济企业发展的——单一经济形态或单一企业难以垄断所有的信用市场,共享经济企业面对的是覆盖面更加庞大的消费群体——合作竞争同样适用于共享经济企业的信用建设。
共享经济企业既是信用信息的收集者,也是信用信息的受益者。单靠各企业自身去开展征信工作,难以全面、完整地刻画用户的信用全貌。建立相对统一的信用体系,企业能够节约部分直接成本,集中精力于核心业务,有助于企业在该领域中形成技术优势和规模优势。此外,相对统一的信用体系有利于企业分析潜在用户,及时改变企业经营策略,科学规划企业资源投入,挖掘企业新利润增长点。
2.政府方面
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是以政府主导为主,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决定了其在信用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核心作用,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也保证了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但共享经济的出现,提出了更新的问题与需求,使得信用体系的发展遇到了瓶颈。
(1)仅凭企业自发,能力有限
共享经济对于信用体系的需求更加强烈和紧迫,单靠企业自身努力难以完成建设目标,政府的进一步参与、指导可加快这一进程。不仅是信用信息的融合共享是单一企业难以独立完成的,单是整个信用体系框架就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和信息共享。如果没有政府的参与及规 划,在国内信用环境、市场环境下,很难靠企业自发来完成这个融合、统一的过程。而没有统一,就难以以低成本共享信用价值,更别提共享经济企业的长远发展。
(2)各方“割据”,利益不同
企业对于信用信息的收集及管理是以其企业利益为先决条件的。目的不同,导向不同。企业各自采集信用信息以供自己企业内部使用,进而确立针对于其他企业的竞争优势,以达到垄断盈利。而信用体系建设是面向全社会、全领域的,这需要一个完善合理的导向设计,即使第三方征信企业可以做到公平、公正,但仍是基于市场观点的。因此,政府的参与必不可少。
(3)信用隐私信息,披露有度
信用信息的管理与使用,不能单一依靠企业行为和自觉。信用信息往往又会直接牵扯公民的隐私,随着信用市场的进一步深化,这个影响面是巨大的。2011年韩国的大规模隐私泄露事件主要问题之一就在于是企业保管了用户的核心隐私信息,这应该引以为戒,并且这与政府主导、监管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信用信息的公开与管理离不开国家政府层面的法律法规约束与行政监管。此外,面对隐私性极大的用户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保护,看似矛盾其实也是有很多解决方法的。参考美国的社会征信方法,结合我国国情,借助政府委托或合作的第三方征信平台设计共享规则,在用户个人参与下,根据包括共享经济企业在内的企业需求适当公开相关信息而保护个人核心隐私的方法值得借鉴。
共享经济下,信用数据共享有助于政府推进社会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发挥政府“采信”权威优势,监督和维护共享经济企业展开公平竞争,政府掌握的大量信用信息资源与第三方共享部分信用数据,构筑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综合平台,从而避免信息孤岛现象,以实现信用数据的跨地区、跨部门共享。此外,信用披露并不等于直接泄露隐私,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方法一定会找到合适的平衡点,政府在此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3.社会方面
统一的信用体系对于共享经济的最大、最直接好处就是可以有效约束规范用户行为,有助于改善社会公共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大环境。
这一做法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可能会引发用户一些担心和质疑,尤其是这种包含全面信息的信用体系是不是会产生歧视,并且用户处于处处被监督、被曝光的劣势地位。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它不是针对个人,而是针对整个社会的一个信用规则和制度。用户的个人行为仍旧是用户自己主导的,但对用户个人的监管是确实存在的。而在没有信用体系之前的传统社会里,仍存在各种社会关系、社会道德等对人的行为进行一种自发、天然存在的监管和约束。信用体系只是在用一种信息化、高效的手段对这些传统的信用信息加以描述和记录,更重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它也会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隐私保护机制下在线信用的评价体系与动态监管研究(16YJCZH09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屈丽丽.信用和边界共享经济绕不过的两道坎[J].商学院,2015,(10).
[2] 韩家平.关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再认识[J/OL].征信,2016,34.
作者单位 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栏目主编 王黎
摄影 赵瑞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