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渠旭梅
内容摘要:对于环境污染治理问题,政府和企业都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解决政府行为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影响及策略选择问题,通过分析环境保护及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深度剖析矿山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角色地位,提出了完善法制、加强政府监管、建立企业责任激励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 工业污染治理 企业社会责任 政府监管
矿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产业,然而矿山企业在运转的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逐渐开始重视矿山环境保护。在政府和公众的推动下,企业也逐渐开始正视本身行为所产生的环境问题。在企业责任与政府监管的博弈方面,采用博弈论分析方法,得出政府的谎报罚金能够影响企业的排污,但监管强度不能直接影响企业排污水平,政府应通过完善环保政策法规来提高企业对环保的投资。从环境绩效的主要相关利益者出发,从地方政府和企业层面进行环境绩效博弈分析,得出从长远看加强政府环境监管能够推动企业主动进行环保投资。通过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分析,发现环境治理政策也是企业与政府的博弈过程,收益与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着博弈的结果。矿山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承担需要政府的激励和监管,政府的行为会对矿山企业环保投资策略产生影响。因此,基于目前国内环保企业投资、政府激励的现状,考虑财政补助因素,研究在信息对称条件下矿山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承担与政府监管的博弈策略,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环境保护及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1.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保证金制度不完善
基于《矿产资源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台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制度的文件,矿山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步。但是,随着近几年来经济发展方式的逐步转变,《矿产资源法》迫切需要根据新形势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存在重管理、轻保护的倾向;二是关于市场准入对象的定位不明确;三是未对矿业用地进行专门规定;四是关于违法行为的规定存在操作性差、处罚额低、主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大的问题;五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法律位阶比较低,缴存管理办法不够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还没有全覆盖、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六是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矿山企业的环保投入的披露没有规定具体的格式和形式,导致矿山企业的环保投资披露不足,对于国家的统计和监督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 政府财政投入力度不足
2000年以来,中国政府在工业污染治理方面的投资逐年增加,呈现明显的增长态势,表明国家对工业污染的治理力度逐年加大。从总量上看,虽然各地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在逐年增多,但是其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依旧很小。以能源大省山西为例,环保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百分比不到5%,并且仍在逐年下降(见上页表)。
3. 矿山企业责任意识淡泊,环保投入与披露不足
整体上,大部分矿业类上市公司均未对环保投资的情况进行完整披露。矿山企业对自身环境责任、道德责任的意识不足,不能积极承担矿山企业的环境责任。目前从可查询的资料来看,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各矿山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披露并不完善。通过对各矿业类上市公司年报分析,发现仅有极个别公司在年报中披露了与环保相关的支出,大部分企业均未单独披露环保投资情况。而个别已披露的企业年报中对于环保投入数据的披露格式不同,科目也不尽相同,但都呈现出环保投入不稳定、力度不足的特点。
例如某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了环境污染治理的投资情况,近四年年报及半年报披露其在环保方面共投入了50378848元,但各半年期在环保中的投入逐年下降且波动很大(如图所示),与企业经济的增长趋势、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相比,企业在环保投入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二、矿山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作为经济社会中的重要角色,企业和政府处于不同的地位,因而具有不同的目标与选择。
在矿山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方面,政府是企业环境管理方面的最主要也是最直接的监管者。政府会考虑最大可能地降低支出以实现地方财政收支平稳并保持稳定增长。政府有绝对的权力对企业环保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企业的环保投资情况有着清楚的了解。如果政府的监管成本过于巨大,地方政府作为环境监管者,有可能就会选择不进行监管,任由矿山企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将影响其公共决策,对环境保护造成极大的影响。如政府通过相关政策鼓励、监督企业主动进行环保投资,则会给政府带来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社会效益及带动当地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的经济效益;企业则会由于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获得政府的政策优惠,是一种双赢选择。
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围绕价值最大化目标,尽可能地降低成本以追求利润并进行理性选择,如果没有政府作用的约束和监督,且环保投资会取得高于投资成本的环境收益,企业则愿意进行环保投资来减少污染并增加利润,从而进入“纳什均衡”状态。但是,环保投资需要注入资本和技术,短期内会增加企业成本,这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来说,进行环保投资的积极性可能会因此降低。矿山企业的环保投资决策有两种,投资与不投资。如果企业选择进行环保投资,那么它将期望获得相应的环境收益,而且环境收益预期大于环境投入;若企业选择拒绝环保投资,即企业可能选择将相应的资金投向获利更多的非环保项目,由此产生的收益就是环保投资的机会成本。
因此,在政府与企业的策略选择中,当政府激励大于矿山企业扣除罚款的净收益加上环保投资成本的时候,企业愿意主动进行环保投资。当政府处于主导地位时,政府对矿山企业不进行环保投资的罚款越大,则矿山企业越倾向于进行环保投资。当企业因环保投资得到的政府补助越大,企业就越倾向于环保投资。当企业把用于环保投资的资金应用于非环保项目的净收益大,企业就越倾向于不进行环保投资,则政府的最优策略是一方面加大环保财政补助的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政府监管力度越大,政府通过对企业进行监管取得的收益越大,从而获得的企业向政府上交的保证金、以及通过监管发现企业不进行补偿而征收的罚款越多。除此之外,当政府的监管成本足够高时,政府才倾向于通过财政激励提高企业自主治污的水平。
三、对策建议
1. 完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保证金制度
对现行《矿产资源法》进行完善,强调管理和保护并重,提高《矿产资源法》关于违法行为规定的操作性。建议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增加对矿山企业环保投入披露的要求,规定统一的格式和形式,如均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单独列出一项环保支出,统计全部环保投入数据,解决矿山企业环保投资披露不足的问题,方便国家的统计和监督。
同时,建议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额度和资金占用时间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在全国范围内对“保证金”的管理展开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动态化管理水平。
2. 建立矿山企业环保投资激励机制
鼓励矿山企业进行环保投入,有助于提高政府的监管效率。因此,建立矿山企业环保投资激励机制,首先要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按照“谁投入、谁受益、谁使用”的原则,制定鼓励社会参加矿山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与生态恢复的投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根据各地情况,把矿山环境治理与采矿权管理结合起来,把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管理结合起来,把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补偿政策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其次,制定优惠政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结合土地复垦、矿业用地改革、增减持钩、采矿权配置等综合措施,引进社会投资、疏通资金渠道,通过土地出让和剩余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市场化配置的溢出效益回报投资者,探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多元投资体制机制和治理效果。
3.加大监管力度以及政府投入
首先政府监管部门要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只有矿山企业的违法成本高于污染成本时,企业才会自愿进行环保投资,而当政府的监管力度不足时,矿山企业环保投资的积极性就会大大降低。
其次,进一步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政府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各类专项治理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国土资源部、财政部通过现有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等,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资源型城市吸纳就业等渠道,加大支持力度;三是中央财政通过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增量给予支持;四是省市各级政府积极按比例配套资金,将其纳入财政预算。■
主要参考文献
[1] 徐水太,朱国平.矿山企业与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博弈分析[J].中国矿业,2012,17(8).
[2] 徐友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研究现状及展望[J].地质通报,2013,27(8).
[3] Yuqing Qi,Weihong Ni,Kuiran Shi.Game theoretic analysis of one manufacturer two retailer supply chain with customer market search[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duction Economics,2015(164).
作者单位 太原理工大学
栏目主编 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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