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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特稿    
  切实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2016-12)  
企业管理杂志 发布时间:17-02-2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家队伍不断壮大,一批素质过硬、敢于担当的企业家脱颖而出。但也要看到,企业家的改革发展环境还不完善,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企业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于吉
 
关键词:企业家的定义  企业家的必要条件  企业家合法权益
 
  企业家是企业的统帅和灵魂,是改革创新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习近平总书记今年3月4日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时强调,要“激发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才能”。为了激发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才能,必须界定企业家的含义,明确企业家的范围,并据此加强企业法治,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依法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
  
一、界定企业家的含义
  企业家源于法语entrepreneur,原意是指冒险事业的经营者或组织者,也解释为企业的主办人、发起者。英语字典对企业家的含义描述为:组织商业冒险并为此承担风险的人(Someone who organizes business venture and assumes the risk for it)。
  西方国家的法律没有对企业家作出定义。西方经济学家、管理学家关于企业家的定义很多,主要是把企业家归纳为具有创新精神的人。创新者就是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时代应当是企业家时代。企业家在创业和发展的过程中,敢于担当风险,并善于抓住机遇。企业家是在风险可控、可承受的条件下,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
  我国的法律也未对企业家的含义作出规定。一些国内专家学者把职业经理人与企业家作了区分,认为企业家是从无到有的创业者,是具有创新精神的人。职业经理人是根据职务职责要求,完成特定任务,采取契约化的管理方式,按照业绩取酬的管理者。对于企业家,强调的是创新意识、战略眼光、奋斗精神。对于职业经理人主要要求的是执行能力,要求在限定时期内达到既定的目标,完成相应的任务。
  关于企业家的概念,《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规定:企业家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这一规定,并综合中外专家学者关于企业家的观点,可以把企业家表述为:企业家是企业的统帅和灵魂,是具有创新精神的带头人,是与时俱进的改革家,是企业发展方向的引领者、重大决策的推动者、经营活动的组织者。
  (一)哪些人可能成为企业家
  称之为企业家,应当有入门的门槛。从企业家的范围看,企业家是企业的创业者、管理者、所有者。所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掌管企业的出资人、专司企业领导工作的出资人代表和受雇于企业的职业经理人等,都可能成为企业家。
  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和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无论是董事长还是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只要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可以称之为企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企业的代表行为。法定代表人由企业家担任,并以企业的名义,在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
  2.掌管企业的出资人。出资人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依法享有出资人的权利。企业的出资人如果担任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CEO或其他负责人,则可以称为企业家。例如,微软公司创始人比尔·盖茨是美国著名的企业家、软件工程师、慈善家,曾担任微软公司董事长、CEO和首席软件设计师。比尔·盖茨持有公司超过8%的普通股,是公司最大的个人股东。柳传志是联想控股的创始人,也是最大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为3.4%。比尔·盖茨、柳传志等既是企业的出资人,也掌管着企业,因而可以称之为企业家。
  3.专司企业领导工作的出资人代表。董事是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很多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不是法定代表人,却是股东会选出的董事,即出资人代表。这些出资人代表专司企业的领导工作,因而可以称之为企业家。宋志平担任中国医药集团董事长时,并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他是国资委派到医药集团的出资人代表。作为出资人代表专司企业的领导工作,同样应当称为企业家。
  4.受雇于企业的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是指在一个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中,承担法人财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全面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对法人财产拥有经营权和管理权,由企业在职业经理人市场中聘任,具有专业化的管理知识和技能,以从事企业管理活动为职业,为完成企业主或股东制定的运营目标而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受薪人员。担任企业主要领导的职业经理人,可称之为企业家。
  (二)成为企业家的必要条件
  称之为企业家,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企业家是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家在企业中,不仅是组织指挥生产经营的领导者、决策者、协调者,而且是经营理念、制度机制、管理和技术的创新者。因此,能够组织指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并能带领企业改革发展,是获得企业家称号的必要条件。
  1.企业家是组织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家组织指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企业家作为领导者、决策者和协调者,为有效实现企业目标,发令调度一系列活动,使企业协调运行。企业家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并不是要求企业家本人一定是专家,而是要求企业家一定是会发挥专家作用的高手;不是要求企业家自己事无巨细会做事,而是要求企业家会影响、组织别人,让别人会做事。企业家经营企业就是经营好自己。企业家组织指挥企业体现了胆识和智谋:需要胸有妙算、高人一筹;需要懂得见势而谋,顺势而为,借势而行,得势而成;需要准确地判断情况,正确地下定决心,周密地组织协调,详尽地拟定计划,合理地分配任务,科学地组织保障;需要把科技和资本、市场、管理等要素有机整合,真正让好的技术变成好的产品和收益。
  2.企业家是带领企业改革发展的创新者。企业是创新的决策主体、投资主体、研发主体、成果应用主体和收益分配主体。企业家的核心是创新。企业家是企业创新的推动者和实践者,是企业变革创新的力量源泉。创新是企业不墨守成规的跨越,是企业开拓前人没走过道路的征程。创新可以是企业家的一种新创意,可以是企业家管理企业、探索商业模式的新尝试,也可以是企业家带领企业在技术上的新突破。国有企业是改革的主体,企业家是改革的主角。改革者新,创新者强,企业家必须具备敢于创新和勇于担当的精神,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动力。在创新活动中,企业家发挥着重要的组织者作用。
  (三)企业家是市场中的精英
  称之为企业家,应当是市场中的精英。从企业家在市场中的地位看,企业兴衰,关键在于企业家。在市场中,成功的企业,往往与成功的企业家的名字连在一起;而失败的企业往往与失败的企业家的名字连在一起。可见,企业家既是市场经济主体的代表,也是市场经济的稀缺资源。
  1.企业家是市场经济主体的代表。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是民事主体,也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工厂制企业逐步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国有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与此同时,我国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民营企业由小到大,由弱变强,快速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企业家作为市场主体的代表,以高度的责任意识,组织管理使用好企业的生产要素,代表企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代表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企业家是市场经济稀缺的资源。稀缺在经济学里,描述为资源的有限可获得性。稀缺性资源是指少而珍贵的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企业须按照市场和产业的发展方向,配置资源、组织生产、开拓市场,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而能够组织和引领企业发展的企业家是有限的。物以稀为贵,所以说企业家尤其是优秀的企业家,是市场经济稀缺的资源,是关键的少数。企业与企业的竞争最终是人的竞争,是企业家间的竞争。企业家是集知识、技术、管理于一身的稀缺人力资源,是社会的宝贵资源,也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源泉。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都需要创新实干的企业家。而这样的企业家正是市场经济中最稀缺的资源、最核心的竞争力。
  
二、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家队伍不断壮大,一批素质过硬、敢于担当的企业家脱颖而出。但也要看到,企业家的改革发展环境还不完善,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企业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一)在立法方面,健全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必须以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基础,用透明的法治环境稳定预期,以确保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1.应当明确企业家的法律地位。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对企业家作出法律界定。中央有关改革文件提出,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但对什么是职业经理人,什么是企业家,二者有哪些联系和区别,并没有作出界定。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应当首先明确企业家的概念和范围,明确企业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2.应当鼓励企业家“敢为天下先”的精神。企业家精神是指被企业家群体和社会普遍认同,由企业家践行的价值取向和精神特质。市场活力来自于人,特别是来自于企业家,来自于企业家精神。法律法规应当充分尊重并发挥企业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例如敬业精神、创新精神、契约精神、诚信精神、担当精神、责任精神、团队精神、奉献精神、民族精神等,为企业家进一步松绑,减少微观干预,更多从激励企业家发挥作用的角度出台相应规定,让企业家真正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决策者,成为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3.应当完善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的规定。企业家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然而,侵占、哄抢、破坏、扣押、冻结、没收等侵害企业家财产权的事例时有发生。企业家的人身权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企业家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等受到侵犯的案例也经常出现。因此,在立法中应当细化维护企业家的正当权益和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4.应当充实发展企业家人才市场的规定。参照国际上通用的职业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家职业规范,发展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引导企业家的选拔市场化,以市场经济规律促进企业家供需双方合理流动,通过市场机制来选拔、培养、吸纳或淘汰企业经营者,为企业家自主择业、施展才华提供渠道和条件,实现企业家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企业家经营业绩档案制度和人才数据库,为用人企业和待聘企业家的双向选择提供服务,方便企业自主地选择合适的职业经理人,降低寻找的交易成本;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进企业家供给,提高企业家素质。
  5.应当积极听取企业家在完善法律制度方面的意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靠立法者或专家学者,而且要依靠群众的智慧,集思广益,充分商讨,广泛吸取企业家的意见,才能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完善企业家激励约束机制,既要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家内部激励和约束;也要发挥市场、法律作用,加强对企业家的外部激励和约束。
  (二)在司法和监督方面,筑牢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公正基础
  公正是司法和司法监督的生命线。司法和监督的任务与目标就是实现公正,并通过公正的司法和监督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公正的法治环境和守法的社会环境,才能给企业家以定心丸,激发企业家的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
  1.通过公正的司法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司法满意的评价标准是公正。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实现司法公正,就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坚守住法律底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权。用公正透明的司法保证每一个涉及到企业家的具体案件都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灵活经营与犯罪、企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问题,妥善处理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当加强对恶意毁谤、造谣诬陷、故意罗织罪名侵害企业家合法利益,以及采取暴力手段侵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等行为的打击。
  2.通过公正的检察监督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司法领域践行执政为民宗旨、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有的司法机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突出;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越权管辖、插手经济纠纷;有的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败坏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而且严重损害了企业家的利益,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就是完善司法、检察与监督工作机制,规范和约束司法权的行使,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司法机关在涉及企业家的案件中公正、公平、公开。
  3.通过公正的行政执法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近些年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有的执法乱作为、变通执法、选择执法、人情执法、钓鱼执法以及以罚款创收为目的的利益驱动执法。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同事不同罚的情况比较普遍。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已经成为行政执法领域企业家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必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力规范职责配置和执法行为,强化权力监督和责任追究,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规范涉企行政行为,依法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三)在市场方面,规范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竞争秩序
  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是保障企业家发展的重要前提。目前,市场竞争不公平、竞争秩序不规范,导致了不少企业不是通过加强管理、技术进步等方式提高竞争力,而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谋求发展。企业家的创新创业精神、勇于担当精神在这种不公平竞争秩序下,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1.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清除、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加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在放开前置审批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做到放管结合、宽进与严管并重。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推广随机抽查,探索智能监管。探索建立统一的市场竞争监管功能及其机构,综合协调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环保监管、安全检查、质量监督等行为。
  2.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从现实情况看,损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时有发生,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现象仍较严重。因此,必须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规范生产、经营和交易活动,平等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行适用于各类所有制企业的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健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应当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凡是我国政府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都应当向国内民营企业开放。完善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探索建立审计、纪检、监事等国企监管多部门信息共享与审核“一账通”制度,以减轻企业负担。
  3.建立健全社会诚信监管体系。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完善社会信用法规体系,着力解决企业、个人信用缺失问题。加快整合分散在工商执法、金融机构、安全环保等领域的企业和企业家信息,健全资源共享的征信体系,严惩企业失信行为,弘扬企业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精神。加快企业信用监管步伐,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个人信息安全。
  (四)在宣传方面,营造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舆论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理解、尊重、爱护和支持企业家,弘扬敢为人先,爱拼才会赢的开拓创新精神,形成重视企业家的共识,为企业家的成长和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尽量多树立企业家的正面形象。新闻媒体报道企业家应当以正面宣传为主,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全社会应当形成尊重、理解、关怀和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氛围,尊重企业家的特殊劳动,重视企业家的社会价值,充分肯定企业家队伍对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对兢兢业业辛勤耕耘、做出成绩和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大力宣传和表彰,特别是宣传企业家创业创新典型,宣传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和奉献精神,在全社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尽量多正面宣传报道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改革舆论环境十分复杂。近些年,社会上出现了仇官、仇富、仇国企的舆论氛围。对国有企业的地位作用、改革方向路线仍存在私有化、去国有企业等错误观点。新闻媒体应当更多宣传报道国有企业的改革创新成果和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更多宣传企业家在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突出作用和成就,着力塑造国有企业和企业家的良好社会形象。
  3.尽量公正宣传报道企业家。国内有的新闻媒体将少数企业家违法或者不道德行为,有意放大成企业群体事件进行报道。有的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对部分守法经营的企业家歪曲报道。这不仅严重贬低了企业家在社会公众中的整体形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诱发社会仇富心态的助推剂,恶化了企业家与员工、企业家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企业家承受的社会舆论压力显著上升,不时发生的企业家意外遇害事件,更直接提升了企业家对安全的担忧。因此,对企业家的负面新闻,应当核实真相,实事求是地进行报道。宣传中应当引导建立创新容错机制,鼓励企业家大胆试验、大胆创新、敢冒风险,强化企业家精神激励,提升企业家的职业荣誉感,增强企业内在活力和创造力,推动企业更新、更好、可持续地发展。■
编辑 王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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